夏黎明、胡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胡夏的资料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7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斐
【审理法官】沈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夏黎明;胡媛
【当事人】夏黎明胡媛
【当事人-个人】夏黎明胡媛
【代理律师/律所】钱晨成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钱晨成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晨成
【代理律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夏黎明
【被告】胡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夏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21:11
夏黎明、胡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87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成,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黎明因与被上诉人胡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沈斐独任审理。经查,夏黎明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已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夏黎明未在限期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本院立案后再次向其催缴,夏黎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夏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沈 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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