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也引起了一些新的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论。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根据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和自身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详细论述了新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动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争议的焦点,解决好房产的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婚姻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先后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何适用法律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2011年8月又出台了解释三,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本文即从针对解释三内容展开论述。
一、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结婚,后来因为王某不能生育,感情出现裂痕,于2011年9月协议离婚,二人就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王某获得婚前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一套,张某获得婚后二人购买的房产一套。离婚后王某偶然得知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以父母的名义单独购买了一套房产,又得知张某隐瞒了其从父母那里因拆迁获得的两处房产,王某认为离婚协议的房产分配不公平,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主张除自身已获得的房产外的四处房产的一半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
(一)婚前房产分配
在该案当中,王某在婚前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证上有王某和张某两人的名字,但是该处房产实际是由王某的父母在婚前为其支付全款所购,婚后取得产证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处房产应该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尽管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但这不足以认定张某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
(二)婚后所获房产的分割
在本案当中,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争议房产一共有四套,分别是二人以夫妻名义购买的房产一套;张某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张某父母因老家拆迁获得的二套房产,后产权直接办理至张某名下。在解释三施行前,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都比较棘手,但是解释三实施以后,这些问题都得到了明确的答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父母赠与夫妻一方财产的时候,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则该房产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一方赠与,即属于个人财产。在本案当中,张某的父母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张某的名字,这一默示的行为表明了该房产是单独赠与张某的,因此王某要求分割这两套房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张某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由于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其父母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产权理应属其父母,但是该房产属于张某出资,张某的出资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是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出资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考虑张某和其父母的亲属关系以及避免诉累,张某应当直接向王某支付债权额一半的财产。
(三)婚后以夫妻二人名义购买的房产
王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置的房产,这套房产的产权非常明确,是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果该套房产此前未作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一人一半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但由于2011年9月张某和王某以及达成了离婚协议,对该套财产的分配也进行了处理,且系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所以属实合法有效的协议,因此王某也无权要求对已经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三、对本案的思考及建议
(一)对本案的思考
如果本案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差距较大,最明显的有两点,第一、张某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隐瞒了其从父母那里所获得的两套房产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结婚后父母在没有明确说明赠与一人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应该认定为对一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当新旧司法解
释发生冲突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张某以父母的名义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简单认定是张某父母的财产,对于王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张某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某无法得到分配将极大的损害王某的财产权益。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将这类情况作为债权处理,既符合了《物权法》的规定,同时也兼顾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第二,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张某进行抵赖,王某要进行举证比较困难。张某同时也隐瞒了财产,所以即使查明了上述事实,也缺乏对擅自处分财产、隐瞒财产一方的具体惩罚措施,所以擅自处分财产、隐瞒财产的一方才会有恃无恐,因为其无需承担额外代价。
(二)建议
第一,加大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转移财产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之下,擅自处分、转移财产,在离婚时隐瞒财产的,在分割擅自处分、转移的财产以及隐瞒的财产时,处分、转移、隐瞒的一方应当少分具体比例范围的规定。
第二,在离婚时双方已就部分财产已经达成的分割协议,在发现有其他财产尚未分割的,重新要求分割的明确规定应当仅就未分割财产进行处理,已经分割的按照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处理。
参考文献:
[1]陈莺,曹利勇.论离婚时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和分割[j].法制与社会,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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