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义(二)
家庭关系
上一讲我们讲完了结婚,婚约,事实婚及其他婚姻缔结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讲一下家庭。
一、三种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甚至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这就是夫妻一体,实际就是夫权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决策权,平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比如象现在香港和台湾适用原六法全书民法典时妻冠夫名,如范徐丽泰、陈方安生。
第一: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略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亲子关系
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1、婚生父母子女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拟制血亲,也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有限制:
(1)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
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4、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1)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继父母子女关系限于有抚养关系的,而且即使父母再次离异,或者抚养关系消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再当然消除。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第二:兄弟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有扶养的义务;(3)兄弟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四)[名词解释]
1.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配偶身份权一般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
二是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即夫妻间互动对等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被称为夫妻人身关系,如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等;
三是以配偶身份为前提而派生的财产性权利,如扶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等,一般被称为夫妻财产
关系。
配偶身份权是近代、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产物。我国虽然法律没有确立“配偶身份权”的概念,但却有配偶身份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义务、住所决定权及扶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
二、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略
(二)三种夫妻财产关系
第一共同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其标准有三:
其一,所有权人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其二,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除双方约定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以外,均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财产来自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所得。
2、主要类型归类:其他祥细的见离婚一章的类型化规定,因有重复在此不再继述。
1)工资、奖金。包括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款,安置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性所得;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限于已经取得的,不能评估确定价值分配,尚未使用和取得的属于与无形的知识相结合的,不能分割。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2)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赔偿。
(3).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结婚时间多长,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使用、管理,均不能成为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6).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
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入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五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韵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二个人财产制
1、法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婚姻法》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制度,是对公民个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财产权益的承认和维护。
3.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体健康权的需要。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所应当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者本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照这条法律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
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与给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夫妻在社会生活中参与的社会关系是多样的,因而可能会以其不同行为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夫妻一方曾因服兵役结束而退伍、转业时所得到的医药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再如,夫妻一方
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4、[适用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