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法、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
第二节 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
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
第二章 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1、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
〔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附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2〕社会属性:A、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产生、形成和开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B、人类自从脱落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C、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4、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婚制,又称集团婚,指一男子与一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为血缘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和亚血缘婚制〔同辈份但排除同胞兄弟妹间通婚〕
〔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女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3〕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第二节 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的概念:生者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第三章 婚姻法、继承法根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法根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制止干预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制止重婚、制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方案生育原则: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7、家庭成员敬老、互相帮助的原则
第二节 继承法根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
1、亲属的概念: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围
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包括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不成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为姻亲〕
〔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第三节 亲系、亲等
1、亲系的概念: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2、亲等的概念: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4、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一样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一样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
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5、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以此类推;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认。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1、发生:〔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依据;〔2〕拟制血亲:养父母收养子女的法律行为,再婚且事实上承当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局部或全部;〔3〕配偶以男女缔结婚姻产生;〔4〕姻亲: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
2、效力
〔1〕"婚姻法":一定*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定*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围内血亲制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当民事责任
〔2〕民法: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一定*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围和顺序;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3、终止〔了解〕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1、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展;〔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结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我国称为结婚条件〕和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我国称为结婚程序〕
〔2〕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制止条件〔消极要件,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3〕公益要件〔指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要件〕和私益要件〔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
4、结婚的历史沿革
〔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
〔2〕有偿婚: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3〕聘娶婚: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
〔4〕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第二节 结婚条件【重点】
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制止条件:制止一定*围内的血亲结婚、制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 结婚程序
1、分类: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1〕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效力:狭义与广义
第四节 婚约
1、早期型婚约:奴隶、封建社会的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
2、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婚约
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1、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
〔1〕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A、无效:重婚的;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B、撤销: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
A、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中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
B、婚姻撤销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4〕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第七节 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确实认为事实婚姻
2、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历史开展:相对成认主义、相对不成认主义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对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成认主义,之后采取相对不成认主义,须补办结婚登记
第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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