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
答: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加以强制。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可见,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3)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它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4)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得到批准才能实现。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亲属有哪些类型?
答: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如下有三类:
(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血亲间血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或准血亲。同时以血亲间血缘联系程度不同,还可以将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其是基于出生事实,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不分父系和母系,不论是否全血缘或半血缘,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终结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姻亲有如下三类:
血亲的配偶。以己身为本位,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以己身为本位,己身配偶的血亲均为姻亲;
配偶血亲的配偶。
3、试论我国结婚的条件
答:我国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的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结婚年龄的下限。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变通。
(3)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法》总则规定有,结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的规定,所以,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有配偶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婚。
2.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禁婚亲,是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根据这一规定,禁婚亲有以下两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其疾病主要有指定传染疾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答: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别规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效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已个人财产负担。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夫妻财产制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改用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
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婚姻而终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1)夫妻特有财产制的含义。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留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2)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包括以下: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归当一方所有的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制
1.含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的条件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约定主体必须适格。一方面当事人在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3.约定的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
4.约定的时间
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订立的时间。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约定的范围
    关于约定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2)部分共同制: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只将部分财产设为夫妻共同
所有,由双方约定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
(3)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6.约定的效力
夫妻之间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对此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