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区别与物权债权关系的一种特殊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这三种制度。下面我们对其简单论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从财产权的主体上看,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其次,从从财产取得的时间上看,范围仅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终结后的财产都不属于共同财产。最后,从财产来源上看,它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
那么,我国婚姻法具体有那些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主要有几点:夫妻共同财
产的形式比较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大,在诉讼中对财产性质的证据很难取得,财产来源的途径众多,关于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理论争议大。
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终止原因是什么?首先,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其次,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
各自的个人财产。再次,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定范围 :首先是一方婚前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再次,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还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最后还包括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夫妻约定
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制度,它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笔者看来,夫妻约定财产制包含以下几个合理之处:第一、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第二、注重对夫妻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综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三种制度有机地结合,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
系中弱势体的权益;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而作为具有灵活性、选择性和适应性于一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
以上就是笔者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表述,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观和价值观都在不断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也将会是更多的新的问题,而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从而解决各种新生问题,来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
要,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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