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生时间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其时间也十分关键,在我国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婚前婚后时间点很重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我们所说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既不是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也不是夫妻离异或者一方死亡后的时期,并且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也还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要看事物取得的时间还是要看事物取得权利的时间,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时候因为夫妻对财产辨别不清事物取得权利的时间而引起财务上的纠纷,所以我们要熟悉婚姻法在时间方面的规定。下面有几种情况值得我们讨论:婚内分居和夫妻已有人提出离婚或诉讼离婚,法院受理但尚未作出判决的时期。
2、婚内分居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分居”有两种情况,第一是因为生活所迫,夫妻一方在外打工或者陪小孩上学等不得已的原因导致的分居,第二种情况是夫妻感情破裂、名存实亡或因各种愿意导致没法离婚而分居。我们讨论第二种情况下的婚内分居。对于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见解,他们认为分居期间的财产是个人劳动所得,夫妻双方不再是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共同体,财产如果归共同所有,那么会造成夫妻一方有偷懒依靠别人的想法,并且对另一方感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婚内分居说明夫妻感情已经不再或者没有明显想要继续下去的可能,他们彼此独自生活已经是独立的个体,夫妻各自的收入如果有很大的差距,或者购置的房产收藏品等有价值的东西此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是有失公平的或者更是一种打击,劳动的积极性受挫更加影响到夫妻的仅存的感情或者是社会的稳定。如果仅是因为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就共同分享一方的财产确实
有失公平的原则。另一方持不同意见的学者认为,夫妻分居时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是正确的。第一,此时分居期间关系仍然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的判决标准,此时的财产理应是共有。第二,如果此时认定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修复有所不利,如果财产共同制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定。第三,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假如第三人在借给夫妻钱财的时候认为他们夫妻共同是有偿还能力的,但是夫妻为了躲避债务,故意分居,那么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我认为照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共同制更符合人们心中的预想。夫妻彼此没有感情是多种原因且复杂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在分居期间仍处于婚姻关系内的时间,假如一方出轨有小三、包二奶等情况出现,但是他是属于家里的劳动力负责挣钱养家,妻子作为家庭主妇不辞辛苦的照顾全家生活
起居,如此对比妻子收入肯定会低于丈夫,但就因为对钱财的清楚认定而否定妻子在家庭中的付出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并且,分居期间也会有可能出现恢复关系的可能,如果一棒子打死是不利于夫妻感情的修复的,那么婚姻法仿佛就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了。
3、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婚姻关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期并没有完全结束,此时双方的夫妻身份是存在的,仍然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时期内,所以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此时的财产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学者认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期夫妻感情已经没有存在共同生活的愿望,此时应作夫妻共同财产的截止点。但是我认为感情的事情谁也说不准,有太多因素在其中,感情不是婚姻的全部,还有双方家庭照顾小孩的责任等各种因素构成婚姻关系,如果仅以提起诉讼时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截止点未免有些不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以离婚后为时间点是合情合理的。
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或
者各种形式的奖金、福利补贴、分红等。夫妻的收入作为维持家庭生活的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很重要的。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此时的经营不论是一方还是双方投资,都是为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在经营,另一方即使没有投资也会对此做出付出和努力的,所以为了肯定夫妻共同的努力,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它的收益归属问题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此可以看出判断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基于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是否是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是夫妻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表述说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还处于夫妻存续期间,此时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财产只归其一方所有的,要遵从遗嘱的意愿,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共有的财产没法一一列举,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生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房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财产的归属作了说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个人特有财产的情况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双方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其占有、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作了以下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表示夫妻结婚前其一方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个人出资购置的结婚用品,以及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等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会因为结婚以后就发生变化,但是婚后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可以明显看出法律对夫妻中个人财产的保护,以防有不良居心的人为了钱财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将受害人所获得医疗费补助费等用作于受害人的、康复,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所需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依从被继承人和赠与个人的意愿,保护他们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如果他们明确表示要把其财产给与夫妻中一人,那么这应是继承人或受赠人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其财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为的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在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此也可看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要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意思,这部分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