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婚姻关系;不当得利
一、案情引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1中,原告孙某某与第三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内进行了感情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郭某某在徐某某处存放了有60万元额度的银行卡一张,郭某某称此举是为了将来双方离婚后在一起生活时使用方便。之后徐某某通过银行卡提现和转账的方式从郭某某的银行卡中支取43万元,转到徐某某控
制的户名为刘某某的卡中,剩余的17万元徐某某归还给了郭某某。孙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03万元。一审庭审中,徐某某称其将卡内60万元中的58万元都归还给了郭某某,但郭某某并不认可。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郭某某自认的返还涉案款项中17万元的事实。徐某某虽主张将已审理查明确认的43万元返还给了郭某某,但未能加以举证证明,故其对款项的持有行为已经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孙某某的财产损失。据此,高新区法院判决: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孙某某不当得利43万元;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徐某某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的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共有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则会侵犯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一旦有婚外第三者的夫妻一方将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交与该第三者时,该行为便系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会侵害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在法律上则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受损害方此时则依法对第三者具有了不当
得利返还请求权。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构成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
以衡平为内在理念的不当得利制度,主要负责解决财产的不当增加或减少问题,已是法定之债的常态样式,各国民法中均有涉及。我国《民法典》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从上述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来看,构成不当得利其法定条件包括:1、他人无合法根据获得利益;2、有相对方受到相应损失;3、他人获益与相对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受益方的善意与否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善意受领人以现存利益为界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若受领人为恶意,无论其返还时利益存在与否,均应全部返还或折价补偿。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中的原则性兜底制度,契合法的公平、效率等诸多价值,在民商事纠纷等社会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
《民法典》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有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单独或双方共同将上述财产性收益通过现金存款或转账的方式存入银行账户时,其所持有的银行卡折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质载体,卡折内所存的资金数额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货币表现形式。夫妻一方对银行卡折内资金所作的处置应当体现夫妻双方的合意,否则就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夫妻一方或其他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从婚外的受益方来看,其虽取得财产性权益,但却是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其行为本身无合法依据,并同时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其主观也难谓善意,故除权利人追认等极端特例情形外,对此种不当取得之利益,法律不应允许该婚外受益方继续保有该利益,该利益作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婚外情的夫或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对婚外第三者作出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郭某某在有配偶孙某某的情况下与徐某某婚外交往并赠与财产,有悖社会道德,更违反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郭某某对徐某某的赠与行为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徐某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
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对婚外第三者作出的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以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后一致处理,否则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就构成擅自处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基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而取得相应利益,而第三人不属于善意,则夫妻另一方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就可对抗该第三人,即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要求非善意第三人返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给其的财产利益。本案中,郭某某给予徐某某财产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其妻孙某某的同意而赠与婚外第三者徐某某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孙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徐某某取得郭某某给付的涉案资金实际系取得了郭某某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其明知郭某某有配偶却与其婚外交往并接受郭某某的金钱赠与,显然也非善意第三人。既然徐某某非善意第三人,则孙某某作为夫妻另一方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就可对抗徐某某,即孙某某有权要求徐某某返还郭某某擅自处分给其的财产利益。在此情况下,徐某某从郭某某处取得的涉案资金显然系不当得利,依法
应予返还。
第二,从夫妻受损害一方的角度来看,其实际是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权益而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取得的共同财产形式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非分割性的整体,共有人任何一方均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权,共有人也不得在共同财产上划分特定份额,除重大事由外也无权在共有期间申请分割。因此,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决定了双方虽然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各自享有一半处分权。只有在婚姻这一共同共有基础事实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分割共同财产确定相应份额。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在事后另一方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显然属于一种无权处分,构成对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的侵犯,另一方有权予以追回。即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而产生另一方对于该财产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案中,郭某某在未与孙某某协商一致或得到其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其对徐某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自然属无权处分的范畴,徐某某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孙某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第三,从对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人民法院应当只判决婚外第三者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夫妻一方擅自对婚外第三者作出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一般都是由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基于婚姻这一法律事实作为原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婚外第三者即被告依法返还相应财产利益。而对擅自作出赠与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其在诉讼中的地位通常是被告或第三人。基于以上分析,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其向原告返还相应财产利益并无问题;但同时应当注意的则是对于擅自作出赠与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在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法院不应直接判令其与婚外第三者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原因在于:首先,婚外第三者是不当得利的实际取得方,擅自作出赠与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并非不当得利取得方,即对于原告而言,系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而非擅自作出赠与行为的夫妻另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如本案中徐某某构成不当得利,而郭某某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在擅自赠与一方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法院若判令擅自赠与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共同承担返还义务,而擅自赠与一方与原告即夫妻另一方仍系夫妻,其向原告支付金钱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而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有,无疑会产生“自己返还自己”的债务空转现象。如本案中若同时判令郭某某与徐某某共同向孙某某承担返还责任,在涉案资金已经实际交付徐某某的情况下,郭某某再向孙某某返还所使用的资金显然仍是其与孙
某某的共同财产,等于是孙某某用自己的资金来返还自己,不仅逻辑上不能自洽,实践中也无法执行。再次,在夫妻中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只判令婚外第三者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在擅自赠与一方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婚外第三者向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返还财产,均属于向夫妻双方返还财产,即原告从婚外第三者处得到返还的财产依法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结语
由婚姻而组成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相互扶持、共同奋斗所得,亦是家庭生活美满和谐的物质基础。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打破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圆满状态,这不仅影响夫妻感情的和睦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更是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转移等单方擅自处分行为,由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圆满为目的,向婚外受益方主张其返还取得的不当财产利益,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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