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典型案例
2005年底,潍坊市有⼀对⽼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了⼀份⾃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全权处理⾃⼰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我⽼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终⽼,房⼦最后由长⼦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季某的继承份额。⽼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协商重新进⾏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致意见。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季某诉⾄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同时要求将⾃⼰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庭上,母亲和两个⼉⼦展开了激烈辩论。季某怀疑遗嘱是假造的;⼉⼦则辩称,⽗母结婚37年,母亲⼀直没有⼯资收⼊补贴家⾥,现在的积蓄全部是⽗亲的。但原、被告双⽅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的主张。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且双⽅未就财产问题进⾏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住房产权的⼀半归季某所有,另⼀半归长⼦所得;2、被继承⼈名下存款的⼀半归母亲,另⼀半扣除长⼦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平分;3、家中家⽤电器等物品⼀半归季某,另⼀半由两个⼉⼦平分。
点评:⽇常⽣活中,⼈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般不会发⽣争议。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通过确认遗嘱是否有效,依法进⾏审理和判决。本案中,⽼⼈临终前留下了⼀份遗嘱,但遗嘱的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这部分内容是⽆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是在查明这对⽼夫妻双⽅既⽆婚前财产,⼜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所有,也⽆其他财产应当归夫妻⼀⽅的情况下,认定这部分财产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半给原告。这⼀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在现实⽣活中,订⽴⼀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是遗嘱⼈必须具有遗嘱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亦即具有遗嘱能⼒。⼆是遗嘱必须是遗嘱⼈真实意思的表⽰。也就是要求最终由遗嘱表现出来的内容与⽴遗嘱⼈内⼼关于财产及相关事务处分的想法相⼀致。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遗嘱与现⾏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遗嘱就是⽆效遗嘱。如果遗嘱的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效,则应按有效的部分进⾏财产分割。四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采⽤公证遗嘱、⾃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遗嘱、⼝头遗嘱五种形式之⼀订⽴遗嘱。否则,即使内容合法,遗嘱也会因形式不合法⽽归于⽆效。本案中的遗嘱即属于部分⽆效的遗嘱,该遗嘱中遗嘱⼈有权⽀配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半,其余的⼀半家庭财产依法应归季某所有,对于季某的这份财产,丈夫在遗嘱中⽆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