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的高速发展使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元化,财产的存在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夫妻财产不仅有形财产还有无形资产,离婚财产分割也变得复杂起来,本文通过对《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若干规定,探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多种矛盾也在碰撞和激化,经济文化的多元化造就了人们对自我价值的不断追求,离婚案件也大量涌现。由于物质基础的极大丰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的出现,使得离婚案件变得相对复杂,如何分割财产是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财产分割问题是解决离婚案件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之现状
离婚财产的分割实质上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
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判决分割,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意是: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财产类型, 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守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毕竟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三)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制度也不例外,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分割原则的不足。在过分强调平等时,往往忽略了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得弱势的一方得不到更好的保护。第二,经济帮助原则的缺陷。法律中规定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这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第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的缺憾。 虽然婚姻法强调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但这项原则实际操作有点难度。第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婚姻法规定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际实施中遇到不少障碍,首先无过错方举证困难,如第三者插足问题,获得证据却障碍重重,其次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
(四)完善财产分割法律制度
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笔者提出几点完善建:首先公平原则的适用标准。财产分割中的公平原则对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原则有很好的协调作用。使用公平原则分割财产能更好的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在具体操作中既可均等分割,也可不均等分
割,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有子女的要注意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应适当多分财产。在经济帮助原则上,《 解释一》以”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来判断”生活困难”,界限不够明确,且是当地是指夫方还是妻方或是法院地也不够明确。因此要制定出《离婚后生活困难经济帮助实施办法 》,其中包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的生活贫困级别及补助标准,然后根据这标准确定该当事人的贫困级别并给相应的补助资金,同时还要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未来的生活情况,做出相对贫困指标,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长期的经济帮助,这才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缺陷的补救方法,在法律中加入兜底性条款。其次在举证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后在赔偿数额上,物质损害赔偿数额就直接以实际财产的损失和预期利益的丧失之和为准,而精神赔偿数额,应制定出统一的赔偿标准。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其次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夫妻财产登记查询机制,这样当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很明确,有利于减少争端,方便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实现公平公正的分割财产十分重要,只有健全财产分割制度才能做到缓和矛盾,分清夫妻生活存续期间各种财产的类型是分割财产的关
键, 完善的法律制度它不仅能使离婚财产分割更加公平, 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法律始终带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导致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用公平原则,而不是严格地均等分割财产,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其次建立有效的清算机制,让夫妻双方明确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有利于离婚财产分割,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公正。笔者深信,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将会更加的完善,离婚财产分割也将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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