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了躲避执行“老赖”往往会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亲人,造成自己名下没有财产的假象,这样就算“债主”申请了强制执行,最后也会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而被迫以终本执行暂时结案。
而妻子(丈夫)往往是“老赖”们转移财产的对象,所以在执行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老赖”一贫如洗、身无分文,可其配偶却是房、车、存款样样不少,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3种可以执行“老赖”配偶财产的情形。
【3种可执行配偶财产的情形】
1.将财产恶意转移给配偶
在执行案件当中,转移、隐匿财产是“老赖”常用的逃避执行的办法,但其实如果“老赖”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财产转移给其配偶,“债主”(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老赖”的赠与或出售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时候,虽然是夫妻一方出面借钱,但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或另一方在事后进行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所以就算“老赖”与其配偶离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3.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都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部分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些“老赖”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登记在配偶的名下,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两人的事实,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析产分割后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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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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