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5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杨幂
【当事人】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杨幂
【当事人-个人】杨幂
【当事人-公司】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柯朝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卢绮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柯朝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卢绮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柯朝政赵霞卢绮霞
【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杨幂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鉴于一审法院就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未能查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89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互联网法院重审。上诉人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3:14
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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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4民终2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中大道88幢颐高广场A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朝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绮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491民初48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鉴于一审法院就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未能查清,
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8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互联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衢州微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员王小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兆琪
书记员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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