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与姜梦婷、王文峰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青民终2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玉静索晓春刘尚英 
【审理法官】陈玉静索晓春刘尚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敏;姜梦婷;王文峰;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之诉 
【当事人】周敏姜梦婷王文峰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之诉 
【当事人-个人】周敏姜梦婷王文峰撤销之诉 
【当事人-公司】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峰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李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浩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峰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李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浩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峰李萌王浩 
【代理律所】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敏 
【被告】姜梦婷;王文峰;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敏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撤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7元,减半收取9963.5元,由周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7元,减半收取9963.5元,由周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23:17:24 
周敏与姜梦婷、王文峰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民终2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菁个人照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梦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某某。
     法定代表人:佟京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贵,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敏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申基置业有限公司、姜梦婷、王文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敏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撤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7元,减半收取9963.5元,由周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7元,减半收取9963.5元,由周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 玉 静
审 判 员 索 晓 春
审 判 员 刘 尚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选措
书 记 员 冶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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