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王婧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7 
【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4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剑杨成施婷婷 
【审理法官】杨剑杨成施婷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王婧 
【当事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王婧 
【当事人-个人】王婧 
【当事人-公司】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梦丹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梦丹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梦丹 
【代理律所】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婧 
【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以及一审中提供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上诉人负责人于2021年4月2日与被上诉人商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宜,双方并未对协商解除达成一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以及一审中提供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上诉人负责人于2021年4月2日与被上诉人商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宜,双方并未对协商解除达成一致。上诉人负责人当场作出双方合作到此为止,并要求被上诉人与新的内勤进行工作交接、不再拖延时间等意思表示。同时,端午节假期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破解被上诉人工作电脑,更换门锁,将被上诉人移出相关工作。基于上述事实,一
王菁个人照片
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年,依法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2021年多次因私事未上班,因此将其休息天数视为年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4:56: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婧2013年3月入职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工作,岗位为内勤。在仲裁庭审中,王婧称双方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或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称合同到期是续签的,合同到期王婧也是有义务提醒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王婧没有主动提过。通过2021年4月2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孙玉宇与王婧的谈话录音内容,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孙玉宇称:“我想叫你来,你应该有数我要和你说什么事,我和合伙人都商量过了,跟你的合作就到此为止。”,王婧称:“嗯,可以的哇。”孙玉宇谈了王婧工作态度和劳动纪律问题,同时提出补偿方案即由王婧提出辞职,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给予3个月工资的补偿,王婧不同意,要求按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孙玉宇随即让王婧与新内勤董娴交接工作。当日下午,董娴加入常州律师管理。    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以下事实:端午节假期后的4月6日至8日,王婧仍到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交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事宜。4月7日,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脑公司上门破解了王婧工作电脑开机密码并恢复了电脑数据,同日联系了开锁公司上门更换了房间门锁及保险柜锁。4月8日,王婧被移出常州律师管理。同日,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在王婧工作表示,王婧4月7日中午之后未上班,要求王婧4月9日准时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王婧答复,对江苏
派腾律师事务所表述不予认可,将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又查明,王婧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每月有100元的停车费补贴,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发放了王婧2020年年终奖8000元、7月及8月的高温补贴600元、端午节和中秋节过节费1000元、2021年开门红包800元。将2020年终奖分摊后,计得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王婧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婧在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工作,接受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管理,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关于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要求确认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未违法解除与王婧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于2021年4月2日与王婧商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宜,双方并未对协商解除达成一致。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当场作出双方合作到此为止,并要求王婧与新的内勤进行工作交接、不再拖延时间等意思表示。王婧按要求进行了工作的交接。同时端午节假期后即在王婧不知情情况下单方破解王婧工作电脑,更换门锁,将王婧移出相关工作。仲裁委结合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意思表示、要求王婧交接工作及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等情形认定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违法解除与王婧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对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要求判令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无须支付告赔偿金731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又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300元,在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处工作年限为8年1个月。故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应当支付王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100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王婧主张的2013年至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请求已超过时效期间,仲裁委仅对王婧主张的2020年及2021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予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在仲裁庭审中提出2020年王婧因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前统筹安排王婧年休假,王婧当年休了10天,并发放了王婧全勤工资,根据双方陈述及查明事实,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仅需支付王婧主张的2021年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王婧在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处可享有的年休假为1天,王婧月平均工资为4300元。仲裁委认定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应支付王婧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95.4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王婧在仲裁中提出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事宜,因双方对该仲裁裁决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裁决事项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解除与王婧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二、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100元;三、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婧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95.4元;四、驳回王婧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