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文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1]0407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金公南(三)行罚决字[2021]0407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 
【处罚日期】2021.12.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金钟国文根英【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三江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陈媛晔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4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3日,陈媛晔在金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媛晔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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