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娜、雷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4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巧姝董铭林森 
【审理法官】王巧姝董铭林森 
【文书类型】判决书  范雷老婆
【当事人】范丽娜;雷莉 
【当事人】范丽娜雷莉 
【当事人-个人】范丽娜雷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丽娜 
【被告】雷莉 
【本院观点】雷莉认可与范丽娜通过有多笔的往来,故范丽娜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调取。范丽娜、雷莉均认可借款20000的事实存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丽娜是否已偿还借款及已偿还金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范丽娜申请法院调取雷莉2017年7月1日至3日、5月20日-23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欲证明2017年5月23日、7月3日,雷莉通过转给其两笔合计7800元系通过雷莉转给范丽娜,本院认为,雷莉认可与范丽娜通过有多笔的往来,故范丽娜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调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范丽娜、雷莉均认可借款20000的事实存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丽娜是否已偿还借款及已偿还金额。范丽娜上诉主张借款金额为32000元,已偿还24300元,其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其通过向雷莉转账的金额,但雷莉并不认可上述金额系偿还借款,且不认可曾借给范丽娜32000元,范丽娜在一审中亦未提出其向范丽娜借款32000元,结合雷莉向范丽娜的转账记录,及二人自认曾在一起参与的事实,无法认定范丽娜通过转账给雷莉的24300元系偿还雷莉借款。    综上所述,范丽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范丽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55: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范丽娜与雷莉系朋友关系。范丽娜因孩子上学,于2016年5月13日向雷莉借款10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向雷莉借款10000元,共计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两份。因范丽娜与雷莉系朋友关系,一起做项目等,双方在中往来汇款频繁,2017年至2019年期间,雷莉多次在中转账给范丽娜,数额达两万余元,范丽娜亦多次转账给雷莉,数额亦达两万余元。范丽娜主张其转账系偿还上述20000元欠款,雷莉称双方多笔往来均与本案欠款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雷莉与范丽娜之间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范丽娜对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已偿还。范丽娜虽提交了给雷莉的转账记录,但雷莉提交了向范丽娜多笔转账的记录,双方转账数额大体相当,范丽娜无证据证明
其转账系偿还雷莉的20000元借款,且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借款出具借条,还款收回借条。而本案范丽娜虽主张已偿还雷莉借款,但借条仍在雷莉手中,且无雷莉出具的收条等凭证,来证实已偿还借款的事实,故范丽娜提出已还款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雷莉主张范丽娜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雷莉主张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支持自雷莉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共计10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范丽娜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偿还雷莉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时止。一审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范丽娜承担196元,雷莉承担16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范丽娜申请法院调取雷莉2017年7月1日至3日、5月20日-23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欲证明2017年5月23日、7月3日,雷莉通过转给其两笔合计7800元系通过雷莉转给范丽娜,本
院认为,雷莉认可与范丽娜通过有多笔的往来,故范丽娜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调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范丽娜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范丽娜偿还雷莉借款本金77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雷莉承担。事实与理由:范丽娜与雷莉系原同志关系,2016年5月至6月,范丽娜因雷莉将范丽娜的钱借给他人未还,造成范丽娜家庭生活困难,故范丽娜向雷莉借款32000元。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范丽娜共偿还雷莉8笔欠款,合计24300元。经抵付,范丽娜实际欠款金额为7700元。一审判决认定借款20000元事实及证据出现严重错误。范丽娜为雷莉垫付食品、用餐等款项,之后雷莉偿还上述款项与本案借款无关,雷莉给范丽娜付款亦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范丽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范丽娜、雷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2民终4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丽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莉。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丽娜因与被上诉人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范丽娜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范丽娜偿还雷莉借款本金77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雷莉承担。事实与理由:范丽娜与雷莉系原同志关系,2016年5月至6月,范丽娜因雷莉将范丽娜的钱借给他人未还,造成范丽娜家庭生活困难,故范丽娜向雷莉借款32000元。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范丽娜共偿还雷莉8笔欠款,合计24300元。经抵付,范丽娜实际欠款金额为7700元。一审判决认定借款20000元事实及证据出现严重错误。范丽娜为雷莉垫付食品、用餐等款项,之后雷莉偿还上述款项与本案借款无关,雷莉给范丽娜付款亦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