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阳、范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6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8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一帆)(周宗良)(许莹) 
【审理法官】(邱一帆)(周宗良)(许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志阳;范媛;林福民 
【当事人】吕志阳范媛林福民 
【当事人-个人】吕志阳范媛林福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志阳;范媛 
【被告】林福民 
【指导案例标记】范雷老婆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吕志阳、范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1:33 
吕志阳、范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8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志阳。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志阳、范媛因与被上诉人林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志阳、范媛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吕志阳、范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周宗良)
审 判 员 (许 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泽 蓉)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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