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毅、李万琼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2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70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唐亚飞熊伟 
【审理法官】郭伏华唐亚飞熊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毅;方彰伟;李万琼;曹文武 
【当事人】范毅方彰伟李万琼曹文武 
【当事人-个人】范毅方彰伟李万琼曹文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范毅;李万琼 
【被告】方彰伟;曹文武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毅对李万琼诉请的劳务工资及材料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毅对李万琼诉请的劳务工资及材料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审查,范毅与方彰伟合伙承接案涉工程,聘请李万琼的木工班组提供劳务,2018年11月5日李万琼与范毅聘请的负责工程管理和预、结算的曹文武进行了劳务结算,载明截止2018年11月5日还需支付李万琼劳务费用114332元,曹文武与李万琼的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范毅与方彰伟共同承担。2018年11月5日之后范毅共计转账支付李万琼1000某某元,还通过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用12700元。范毅主张其2018年10月25日支付李万琼10某某元,尚欠李万琼劳务费应为11700元,但范毅主张的该1000元发生于双方2018年11月5日结算之前,双方之间的劳务费应以2018年11月5日的结算为准。范毅、方彰伟未按约定日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李万琼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范毅与方彰伟应共同支付李万琼劳务费12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2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范毅与方彰伟均认可尚欠李万琼材料费1900元,故范毅与方彰伟应共同支付李万琼材料费1900元。范毅主张其不应承担李万琼诉请的劳务费、材料费,应由方彰伟承担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
持。范毅与方彰伟之间的合伙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由范毅、方彰伟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范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由上诉人范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59:46 
范毅、李万琼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民终70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彰伟。
     原审原告:李万琼。
     原审被告:曹文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毅因与被上诉人方彰伟及原审原告李万琼、原审被告曹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12306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范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范毅不需支付一审判决中劳务费12700元及材料费1900元,由方彰伟支付上述费用,并判决方彰伟支付范毅合伙应得报酬15815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方彰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范毅与方彰伟存在实质的合伙关系,方彰伟与发包人就2018年12月28日前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合计为1720000元,按照1710000元整结账并将剩余款项支付至方彰伟个人账户,方彰伟支付了792000元给范毅支付班组劳务费用,范毅实际已支付各班组劳务费827250元,多垫付352范雷老婆
50元。根据方彰伟的报账,方彰伟共计支付班组及开支601690元。综上所述,方彰伟实际收入1710000元,实际支出为1393690元,私自占有合伙工程款316310元,故本案中李万琼的劳务工资应由方彰伟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范毅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方彰伟辩称,范毅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大部分都是不真实的,所有方彰伟转出去的款项都有相应的记录,范毅上诉状中记录的关于钱的数额是不对的,范毅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上诉内容。
     李万琼辩称,范毅与方彰伟之间的事情与李万琼没有关系,范毅和方彰伟应将欠付的工资及材料费支付给李万琼。
     曹文武辩称,范毅和方彰伟双方应把账算清楚,该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李万琼是曹文武、范毅叫过去做事的,李文琼的工资及材料费应当予以支付,李万琼追讨了四年了。
原告诉称     李万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范毅、曹文武立即支付李万琼劳务工资12700元(资金占用金按1分从2018年11月5日计算至2021年9月5日,共计4318元;后段资金
占用金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材料费1900元;共计18918元;2、判令曹文武、范毅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李万琼在庭审中提出要求方彰伟与曹文武、范毅一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8年7月31日,方彰伟(承包方、乙方)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湖南绿地云龙教堂工程木工任务交给乙方承担施工,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以甲方网络工期计划为准(一层2.5天上钢筋,二层5天上钢筋;总工期一层5天,二层8天,总工期为瓦木钢,由于乙方原因工期延误1天总价扣2万,二天扣6万,三天扣10万);按模板与图纸尺寸混凝土的实际接触面积结算工程量及排架立方体,单价按模板接触面50元/㎡加室内排架15元/m3结算;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合格后2018年8月底付80%,余款2018年9月底结清。
     2、范毅与方彰伟系合伙关系,方彰伟承接涉案工程后,由范毅招用曹文武至涉案项目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预、结算。范毅还招用了两个木工班组,李万琼为其中一个木工班组的组长,主要负责管理班组人员、记工。
     3、2018年11月5日,李万琼与曹文武进行结算,结算清单载明:10月19日止,904.1个工日,10月20日至11月5日73个工日,总计977.1个工日;977.1×320=312672元、李万琼3
00某某元、老方1200元、老曹5000元、车费500元,共计349372元;支数243000元;349372-243000=106372元;加点工帮工7960元(陈德胜),共计114332元。李万琼与曹文武均在结算清单上签字。李万琼在庭审中陈述,上述结算单载明的312672元系李万琼班组务工人员的报酬,李万琼的报酬为500元/天,共计30000元,“老方1200元”系方彰伟招用点工的生活费,“老曹5000元”系曹文武支取的款项,“车费500元”系李万琼回家招用工人到涉案工地的路费,“支数243000元”系已经支付给李万琼的金额;“加点工帮工7960元(陈德胜)”系因人手不够而增加的点工的报酬。李万琼还与曹文武、范毅约定前述款项在2018年农历年前全部付清。曹文武、方彰伟对李万琼的陈述均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