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东生与彭树昌、殷心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4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妮和冯绍峰王冬寅郑璐黄亮 
【审理法官】王冬寅郑璐黄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倪东生;彭树昌;殷心怡;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倪东生彭树昌殷心怡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倪东生彭树昌殷心怡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钱建荣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钱建荣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建荣 
【代理律所】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倪东生;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彭树昌;殷心怡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倪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倪东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3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倪东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叶绵绵 
【更新时间】2021-11-02 21:25:23 
倪东生与彭树昌、殷心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14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荣,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树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心怡。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殷心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东生因与被上诉人彭树昌、殷心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8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东生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倪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倪东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3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倪东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叶绵绵
落款
审判长  王冬寅
审判员  郑 璐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