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5民终5213号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 
【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顾国萍;邵卫芬;茅晓东 
【当事人】顾国萍邵卫芬茅晓东 
【当事人-个人】顾国萍邵卫芬茅晓东 
【代理律师/律所】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强翟怀华 
【代理律所】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顾国萍;邵卫芬 
【被告】茅晓东 
【本院观点】茅晓东主张与顾国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顾国萍出具的多份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顾国萍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亦予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茅晓东主张与顾国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顾国萍出具的多份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顾国萍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亦予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顾国萍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的金额。第一,从双方之间的银行往来看,案涉借条形成之前,顾国萍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茅晓东50万元,茅晓东于同年11月29日交付顾国萍150万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茅晓东主张该150万元中50万元用于归还向顾国萍所借的50万元,100万元系顾国萍向其的借款,应予支持。该债务形成于案涉借条之前,因此茅晓东主张2013年5月10日、11月25日收取的12.5万元及50万元用于结清在先的100万元债务,于法有据,且在金额上有利于债务人,本院予以采纳。而顾国萍认为12.5万元是支付20
12年1月31日所借的50万元之20个月的利息,因起止时间明显不符,故本院对顾国萍关于该62.5万元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第二,茅晓东在2012年1月31日及2月21日分别交付顾国萍50万元和100万元,有顾国萍出具对应的借条,顾国萍对该借款事实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根据2019年2月28日的欠条内容显示,截止该日顾国萍仍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该150万元的利息90万元,因此顾国萍认为双方对于2012年2月21日的100万元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与其出具的欠条不符。以150万元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2年2月22日起每年的利息是22.5万元,计算至2015年2月21日的利息应当是67.5万元,而顾国萍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0月16日一共向茅晓东支付的款项金额为529850元,因此茅晓东认为尚欠2015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90万元,没有超出顾国萍欠付的利息金额。第三,2019年2月28日的欠条是顾国萍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欠条是双方对于多年往来形成的债权债务结算,与双方之间的实际往来金额并不相悖,应作为认定顾国萍尚欠借款本金、利息金额的依据。    上述借款虽形成于顾国萍、邵卫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顾国萍一人所借,邵卫芬未具名举债,茅晓东以签订欠条时邵卫芬在场,对负债事实知晓,主张该债务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理由不能成立。顾国萍所借款项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茅晓东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
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虽顾国萍称借款用于经营“常熟凤凰至尊娱乐总汇”,但茅晓东未能举证邵卫芬亦参与该娱乐总汇的经营。因此,茅晓东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其主张该债务系顾国萍、邵卫芬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    综上,顾国萍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邵卫芬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8901号;    二、顾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茅晓东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90万元,并支付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茅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00元,由顾国萍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上诉人顾国萍负担。上诉人邵卫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3:15:05 
倪妮和冯绍峰【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顾国萍与邵卫芬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2日登记离婚。    2010年8月13日,顾国萍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因购二手车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2月12日止等事项。当日,顾国萍在该行林场支行的账号10×××88收到该笔贷款80万元。当日,该80万元由顾国萍通过银行转账至朱拥军农业银行账上。当日,朱拥军将该80万元通过银行分4次转账至邵卫芬账上。    2011年8月8日,顾国萍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因工程需要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等事项。当日,顾国萍在林场支行的账号10×××88收到该笔贷款50万元。当日,该50万元由顾国萍通过银行转账至朱拥军农业银行账上。次日,朱拥军将该50万元分3次转账至其在该行的另一账户上。    2011年8月12日,顾国萍通过农业银行转账至茅晓东账上50万元,备注“茅总银行”。    2011年11月29日,茅晓东通过农业银行转账至顾国萍账上150万元。    为投资“常熟凤凰至尊娱乐总汇”,顾国萍向茅晓东借款。2012年1月31日,茅晓东通过农业银行转账至顾国萍账上50万元,并由顾国萍于2012年3月3
0日向茅晓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茅晓东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年息为15%”。2012年2月21日,顾国萍向茅晓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茅晓东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万),借期为一年”。当日,茅晓东通过农业银行2次转账至顾国萍账上各50万元。以上合计150万元。    2012年3月29日-2015年10月16日期间,顾国萍通过银行16次转账给茅晓东合计1154850元,其中2012年3月29日为16000元,2012年4月9日为8000元,2012年4月23日为7000元,2013年5月10日为125000元,2013年11月25日为50万元,2014年2月24日为12000元,2014年4月21日为10万元,2014年7月7日为10万元,2014年12月1日为25000元,2015年3月26日为11850元,2015年4月7日计4次合计为15万元,2015年10月3日为5万元,2015年10月16日为5万元。    2019年2月28日,顾国萍向茅晓东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茅晓东壹佰伍拾万利息玖拾万元整(¥900000元)。欠款人:顾国萍,2019、2、2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的上述《欠条》是否认定的问题。顾国萍认为,虽然上述《欠条》是其所书写,但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茅晓东声称为了给他妻子有个交代让其写个利息的条子,因双方关系较好,其在喝了很多酒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写了该欠条,金额90万元也是根据茅晓东要求写的,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当时茅晓东还要求其书写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其说本身是应付他妻子的,还要写出来干嘛。茅晓东认为,借款之后3年每年还了部分利息总计48万多元,虽没有足额付清利息675000元,但其认为每年多多少少付过利息因此前3年就算了,但后来4年一分未付就要算利息了。后来在2月28日其到凤凰至尊会所,顾国萍在打麻将,为了面子,两人到隔壁房间由顾国萍写了欠条,这个90万元就是本金150万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2015年2月22日到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顾国萍声称打欠条是为了应付其配偶明显不符合常理,因为借条本身在其手里,其没有必要为了应付老婆而要求顾国萍另行打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顾国萍提出上述《欠条》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抗辩意见,茅晓东对此予以否认,顾国萍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法院碍难支持,故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的上述《欠条》应予认定。    (二)关于本案所涉借款金额100万元是否约定利率的问题。顾国萍认为,100万元的借条虽在“平一公司”写的,但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就约定了一年的借款期。后来陆续到2015年本金基本还清,与茅晓东虽未算过账,但其记得已不欠茅晓东钱。至于为何借款50万元要利息而100万元不要利息,因为朋友之间有借有还的,刚开始说也不要
利息的,后来才说要利息的。茅晓东认为,顾国萍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后来的借款100万元也约定年利率15%,否则前面的50万元有利息,后面的100万元怎么可能没有利息,再后来书写了欠其本金150万元的4年利息90万元的欠条,故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的《欠条》内容中“壹佰伍拾万利息玖拾万元整”字样,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了利率,且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    (三)关于本案所涉借款尚未归还的本金金额及利息金额的问题。顾国萍认为,其一共向茅晓东借了就本案所涉的150万元,其中2012年1月31日所借的50万元已于2013年11月25日归还,并在2013年5月10日支付了该50万元20个月的利息125000元。另外的2012年2月21日所借的100万元因没有约定利率,因此其余转账给茅晓东的529850元都是归还该100万元的本金。茅晓东之前问其借过几笔,有一笔是2011年8月12日,其向农商行贷款50万元后如数转借给了茅晓东,所以在转账的备注中注明为何将这个50万元转给茅晓东。还有一笔是2010年8月13日,其向农商行贷款的80万元,也再借给了茅晓东,因此其不欠茅晓东钱了。茅晓东认为,除了本案所涉借款150万元,顾国萍还在2011年12月29日向其借款150万元,说是投资凤凰至尊,有盈利的话就分红给茅晓东,后来顾国萍说投资失败,还了个50万元,还有100万元后来双方商量由顾国萍一次还了一个50万元,还有60多万元由顾国萍分
几次还了,其中有2013年11月20日的50万元,以及2013年5月10日的125000元,顾国萍说这个125000元是2012年1月31日的50万元20个月的利息,实际上该50万元到2013年5月10日根本不足20个月,还有2012年4月23日的7000元和2012年4月9日的8000元,以及2012年3月29日的16000元可能是人情往来,从2014年2月24日之后到2015年10月16日的转款都是本案所涉150万元的利息,前三年利息应该是675000元,但实际付了48万多元。审理中,顾国萍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本案所涉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的借条中的借款50万元于2013年归还,共付了利息75000元;茅晓东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2011年12月29日的借款150万元因时间较长了记忆上有所出入,故在第一次庭审中讲了100万元的还款,实际上茅晓东因对外投资临时通过顾国萍向银行贷款50万元,在备注上注明“茅总银行”就是明确了资金的用途,后其汇款给顾国萍150万元,其中的50万元还了银行贷款,另外100万元就是上次庭审中讲的借款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以及向银行调取的相关资料,顾国萍提出其于2011年8月12日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及2010年8月13日向银行贷款80万元共计130万元交付给茅晓东的抗辩意见,茅晓东对此予以否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因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循环借贷及相互借贷,且双方之间对借贷金额、利率,以及归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均陈述不同,故应按借贷双方结算后重新确认本金、利息,因此根据上述《欠条》
内容,以及2011年8月12月—2015年10月16日期间双方举证的所有款项往来反映出茅晓东汇给顾国萍金额为300万元,顾国萍汇给茅晓东金额为1654850元,差额为1345150元,结合《借条》、《欠条》内容,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借款本金150万元尚未归还,且结欠利息90万元。    综上所述,顾国萍向茅晓东借款150万元、结欠利息9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顾国萍理应支付上述款项。对于茅晓东主张的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但应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顾国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向茅晓东所负债务,该债务用于投资经营其实际控制的“常熟凤凰至尊娱乐总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邵卫芬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故对邵卫芬提出的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顾国萍、邵卫芬归还茅晓东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90万元,合计24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茅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00元,由顾国萍、邵卫芬负担(茅晓东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法院不再收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茅晓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