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产品代加工合同范本
  贴牌产品代加工合同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xx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xx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8、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9、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QB1002-97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委托加工合同范本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贴牌产品代加工合同2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为乙方代为加工制造LED发光模组系列产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署本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若双方同意续约应以本协议书为基准另外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条 工艺技术标准及成品质量标准
  执行乙方制定的工艺技术标准和成品质量标准,(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在无其他变动前,仍然适用于本合同之工艺技术标准及成品质量标准。)
  第三条(代工数量)
  1、批次订货:每批次加工量及时间乙方至少提前25天通知甲方。并在订货当天将所需材料发出。
  2、乙方预计委托甲方代工的产品,每次下单各单品最低订单量数量不得少于以下约定:
  A、不防水食人鱼白灯(红灯)不少于10000只
  B、防水食人鱼白灯(红灯)不少于5000只
  C、由于生产的原因可能存在多于或少于以上订单数量的情况存在,界时应按实际生产数量结算,多还少补。
  3、紧急订购:
  于原材料库存充裕之下,如乙方有必要增加订量,应于生产日10日前通知甲方增加数量,甲方应尽力配合安排生产。
  4、订货更改或取消:
  乙方取消或更改订货应于生产前10天通知甲方。
  第四条(代工费用及结算)
  1、代生产产品之所有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均由乙方提供。
  2、加工费所包容部分:
  a)原材料接货、搬运、保管。
  b)生产所需的水、电费。
  c)人工费用(包含装车费)。
  d)管理费用。
  e)设备、房屋折旧费用。
  3、结算
  提货时付清订货数量的加工费,未付清款项不予提货。
  第五条(质量责任)
  1、甲方代工产品质量应符合(江门市晨湘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2、验收方法:乙方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验收合格后提货。
  3、因甲方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乙方产品不合格(依据乙方企业标准)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委托加工成品经交付后如发生质量异常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立即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追查分析及责任归属,未经甲方确认,乙方私自处置异常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加工过程中的损耗及核算)
  双方约定的合理损耗不得超出0.5%
  第七条(产品运输)
  1、甲方代工完成的产品收货地为甲方厂部仓库内。
  2、代工产品提货时的运输安排乙方自行负责。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原辅材料和成品在甲方公司的装卸由甲方负责。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知识产权)
  1、合作期满,经甲方同意使用的甲方厂名、地址、电话和专有文字、符号以及其他甲方专有物自行失效,乙方不得再行使用,如有擅自使用的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