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徐常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豫06民终12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良;徐常清;徐肖龙;淇县大元石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良徐常清徐肖龙淇县大元石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良徐常清徐肖龙
【当事人-公司】淇县大元石材有限公司
徐良的照片【代理律师/律所】刘昌华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赵兰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昌华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赵兰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昌华李军生赵兰军
【代理律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良
【被告】徐常清;徐肖龙;淇县大元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二是徐肖龙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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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二、徐常清、徐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马良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淇县大元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淇县大元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徐常清、徐肖龙追偿。四、驳回马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220元,共计37700元,由马良负担7524.92元,徐常清、徐肖龙、大元公司负担3017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马良负担2150元,徐
肖龙负担2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波审判员郝占峰审判员甄瑛歌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冯琳附:本案援引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
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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