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1
【案件字号】(2021)豫07民辖终1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王玉霞
【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王玉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佳乐;新乡市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阿怡代打【当事人】张佳乐新乡市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佳乐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佳乐
【被告】新乡市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易阳网络公司以张佳乐非法破解该公司自动化运维系统的后台管理系统,将该公司出租的服务器ROOT密码予以修改,导致其管理平台无法正常运行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案涉易阳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与新中大道西中国电信集团新乡××房,新乡市牧野区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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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易阳网络公司以张佳乐非法破解该公司自动化运维系统的后台管理系统,将该公司出租的服务器ROOT密码予以修改,导致其管理平台无法正常运行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案涉易阳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与新中大道西中国电信集团新乡××房,新乡市牧野区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易阳网络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客户其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5:51:31
张佳乐、新乡市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民辖终1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贺,总经理兼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佳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易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阳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民初167
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主机受损证明》、《和解协议》等证据中的IP地址查询,案涉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有河南郑州、浙江宁波,所有被侵权的IP显示的地址并无新乡市,故侵权行为地并非一审裁定认定的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易阳网络公司以张佳乐非法破解该公司自动化运维系统的后台管理系统,将该公司出租的服务器ROOT密码予以修改,导致其管理平台无法正常运行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案涉易阳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与新中大道西中国电信集团新乡××房,新乡市牧野区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易阳网络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客户其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齐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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