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心怡、市南区利维亚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9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伍亚荣鲁宇于水清 
【审理法官】伍亚荣鲁宇于水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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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杜心怡;市南区利维亚美容店;冷淑华 
【当事人】杜心怡市南区利维亚美容店冷淑华 
【当事人-个人】杜心怡冷淑华 
【当事人-公司】市南区利维亚美容店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牟赟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胡志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张雅琦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牟赟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胡志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张雅琦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牟赟胡志刚张雅琦 
【代理律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杜心怡;市南区利维亚美容店 
【被告】冷淑华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冷淑华的损失是否与市南区利维亚美容店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一审判决认定冷淑华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3.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焦点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参加一审证据交换中对冷淑华提交的医疗费用39336.35元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冷淑华的其他医疗费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门诊病历、发票等有效凭证认定其开具的药物及进行的与其病情相吻合,从而认定三次费用共计5527.9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市南利维亚美容店主张费用过高,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冷淑华的伤情、以及复诊情况,酌定护理费共计36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均主张该费用过高,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的认定,冷淑华提交的发票系正规发票,且其就医确需产生相关交通费用,故一审法院考虑冷淑华病情及就诊次数酌定交通费用为31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均主张该费用过高,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和方式符
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市南利维亚美容店主张该项费用过高,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之前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庭审中,冷淑华称其在杜心怡李沧店进行的美容,即侵权行为地为李沧区,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均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在一审应诉答辩时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生效的(2017)鲁021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也由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上述案件后续费用的诉讼,故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冷淑华起诉书中的落款处存在瑕疵的问题,一审中冷淑华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该申请书的落款已经更正为“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此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在二审中主张李沧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其在一审应诉答辩过程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无证据证明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院不予支持。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冷淑华的损失是否与市南区利维亚美容店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一审判决认定冷淑华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3.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具体到本案,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7)鲁021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冷淑华“双侧乳晕红肿、肥厚,诊断为文身肉芽肿"的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杜心怡、上诉人市南利维亚美容店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生效判决认定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对冷淑华的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冷淑华因“胸部瘢痕(双乳头乳晕)、涉及乳房整形手术的随诊医疗(双乳头乳晕美容术后)"的产生的相应费用,确属于上述人身损害的后续必要的费用,也应由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人身损害的起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对冷淑华
的后续费用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市南利维亚美容店主张冷淑华的后续费用与的市南利维亚美容店侵权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参加一审证据交换中对冷淑华提交的医疗费用39336.35元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冷淑华的其他医疗费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门诊病历、发票等有效凭证认定其开具的药物及进行的与其病情相吻合,从而认定三次费用共计5527.9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市南利维亚美容店主张费用过高,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冷淑华的伤情、以及复诊情况,酌定护理费共计36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均主张该费用过高,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的认定,冷淑华提交的发票系正规发票,且其就医确需产生相关交通
费用,故一审法院考虑冷淑华病情及就诊次数酌定交通费用为31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均主张该费用过高,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市南利维亚美容店主张该项费用过高,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之前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庭审中,冷淑华称其在杜心怡李沧店进行的美容,即侵权行为地为李沧区,杜心怡、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均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在一审应诉答辩时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生效的(2017)鲁021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也由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上述案件后续费用的诉讼,故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冷淑华起诉书中的落款处存在瑕疵的问题,一审中冷淑华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该申请书的落款已经更正为“李沧区人民法院",
对此市南利维亚美容店在二审中主张李沧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其在一审应诉答辩过程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无证据证明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院不予支持。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杜心怡、上诉人市南利维亚美容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