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怡代打【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3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6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含韵;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含韵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含韵
【当事人-公司】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洋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郭宝军北京全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洋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郭宝军北京全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洋郭宝军
【代理律所】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全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含韵;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结合各方二审诉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为:1.成都忆丝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含韵肖像权的侵犯,是否属于虚假代言;2.一审法院判决成都忆丝芸公司向张含韵赔礼
道歉的方式以及向张含韵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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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2:02:13
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6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含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军,北京全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含韵、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忆丝芸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491民初1528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含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及上诉人成都忆丝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含韵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成都忆丝芸公司赔偿我
经济损失50万元;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成都忆丝芸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我与案外人广州八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八合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广州八合公司没有得到我允许使用肖像的授权,因此成都忆丝芸公司以与广州八合公司的协议作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是不合理的。即使我参与了节目,节目组也仅是拥有节目版权,节目组通过广州八合公司将节目图片授权给被成都忆丝芸公司使用的协议中也约定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不得对图片进行修改。但成都忆丝芸公司不仅对图片进行了二次加工,而且其加工的方式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我系该公司产品的代言人。该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是简单的图片侵权,而是虚假代言行为。二、从成都忆丝芸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所谓的授权与合作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明显过低,通过合理认知可以判断是广州八合公司不可能获得我的授权,该费用仅仅是成都忆丝芸公司参与节目的费用,而不是为使用我的肖像而支付的费用。成都忆丝芸公司系一家营利法人,理应比一般普通个体具备谨慎注意的能力,在没有取得、看到我与所谓节目组或广州八合公司的授权书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并支付了远低于我一年代言费的费用,可见该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我在发现成都忆丝芸公司侵权后,于2020年12月29日向该公司寄送了《律师函》,该公司签收后未在《律师函》指定的时间内与我联系,且该公司继续侵权至一审开庭前,其侵权行为非常恶劣,主观恶意显著。三、成都忆丝芸公司侵
权行为恶劣,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的金额和向我进行道歉的方式过轻。根据法庭调查,该公司销售侵权产品金额达到1000余万,数额相当巨大,但一审法院仅判令该公司赔偿10万元,没有综合考虑该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恶劣情节和主观侵权恶意,不利于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应判决该公司在首页进行至少30日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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