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晓光、沈洁与陈根友、何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8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79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婧严拥军蒋琦
【审理法官】陈婧严拥军蒋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岳晓光;沈洁;陈根友;何艳平
【当事人】岳晓光沈洁陈根友何艳平
【当事人-个人】岳晓光沈洁陈根友何艳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岳晓光;沈洁
【被告】陈根友;何艳平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岳晓光、沈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3:12:19
何政军电视剧岳晓光、沈洁与陈根友、何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79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晓光。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根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艳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晓光、沈洁因与被上诉人陈根友、何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晓光、沈洁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岳晓光、沈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 婧
审 判 员 严拥军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薛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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