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何政军电视剧【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
【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黄新军;张万兵;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黄新军张万兵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新军张万兵
【当事人-公司】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兵廖烟波
【代理律所】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黄新军;张万兵;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一般代理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03:48:08
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黄新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1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某某芯城科技园某某某某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49948452。
法定代表人:郭作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兵。
法定代表人:周曼。
原审被告: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住所:,住所:来凤县龙凤科教示范园)教育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2827MJJ135487M。
法定代表人:龙华,校长。
原审被告: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某某会信用代码:91422827183364367B。
法定代表人: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金。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新军、于祥国、黄本清、向莉、张万兵、原审被告来凤县高级中学、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刘开平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张特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蜀
书记员(兼) 苏 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