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宗毅、汪雅琴等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5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敏华;何宗毅;汪雅琴;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敏华何宗毅汪雅琴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敏华何宗毅汪雅琴 
何政军电视剧【当事人-公司】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敏华 
【被告】何宗毅;汪雅琴;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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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4 01:09:41 
何宗毅、汪雅琴等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52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敏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宗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雅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城北农贸市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国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敏华为与被上诉人何宗毅、汪雅琴、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潘国悦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敏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敏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潘国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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