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艺、韦裔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0 
【案件字号】(2020)桂06民终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元东刘帅武黄大亮 
【审理法官】李元东刘帅武黄大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生艺;韦裔昌;肖懿 
【当事人】黄生艺韦裔昌肖懿 
【当事人-个人】黄生艺韦裔昌肖懿 
【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银黄海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银黄海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东银黄海 
【代理律所】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生艺 
【被告】韦裔昌;肖懿 
傅艺伟个人资料
【本院观点】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李锋、李玉华鞠海成等五人涉嫌集资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称已对李锋、李玉华、徐海、沈小燕、鞠海成等人以“中华孝道园、报恩福地"项目为名公开宣传,通过注册的深圳国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孝道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等关联公司进行运作,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行为涉嫌集资进行罪审查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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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李锋、李玉华鞠海成等五人涉嫌集资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称已对李锋、李玉华、徐海、沈小燕、鞠海成等人以“中华孝道园、报恩福地"项目为名公开宣传,通过注册的深圳国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孝道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等关联公司进行运作,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行为涉嫌集资进行罪审查起诉。在案的《经济担保书》
、《清算还款协议书》等证据能证实本案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认为本案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并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黄生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3:58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生艺上诉请求:撤销(2019)桂0681民初9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桂0681民初9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及有关证人未从事的违法活动。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上诉人既未涉嫌违法犯罪,又不是所谓“中华孝道园"项目的受害者,因而上诉人的民事诉讼原告主体适格。上诉人已履行的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义务并不能等同于上诉人参与被上诉人所单方陈述的参与所谓“中华孝道园"项目的“投资行为"。
本案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并作出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综上,黄生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黄生艺、韦裔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6民终2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生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黄海,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裔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生艺因与被上诉人韦裔昌、肖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的(2019)桂0681民初951号之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生艺上诉请求:撤销(2019)桂0681民初9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桂0681民初9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及有关证人未从事的违法活动。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上诉人既未涉嫌违法犯罪,又不是所谓“中华孝道园"项目的受害者,因而上诉人的民事诉讼原告主体适格。上诉人已履行的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义务并不能等同于上诉人参与被上诉人所单方陈述的参与所谓“中华孝道园"项目的“投资行为"。本案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并作出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韦裔昌、肖懿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李锋、李玉华鞠海成等五人涉嫌集资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称已对李锋、李玉华、徐海、沈小燕、鞠海成等人以“中华孝道园、报恩福地"项目为名公开宣传,通过注册的深圳国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孝道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等关联公司进行运作,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行为涉嫌集资进行罪审查起诉。在案的《经济担保书》、《清算还款协议书》等证据能证实本案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认为本案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并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黄生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元东
审 判 员 刘帅武
审 判 员 黄大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浩东
书 记 员 王秋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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