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张凤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12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艳艳易胜晖朱明梅
【审理法官】林艳艳易胜晖朱明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张凤莺
【当事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张凤莺
【当事人-个人】谢杏芳个人资料张凤莺
【当事人-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
【代理律师/律所】林俊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黄泽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徐国禧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俊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黄泽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徐国禧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俊敢黄泽宇徐国禧
【代理律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
【被告】张凤莺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9 21:29:44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张凤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2Y58K400。
经营者:范文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禧,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因与被上诉人张凤莺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范氏吉祥推拿保健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艳艳
审判员 易胜晖
审判员 朱明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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