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静、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4 
【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烨赵哨兵周辰晨 
【审理法官】程烨赵哨兵周辰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丽静;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丁丽静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丽静 
【当事人-公司】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曾新颖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曾新颖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建华汤小民曾新颖 
【代理律所】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丽静 
【被告】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丁丽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丁丽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丁丽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丁丽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丁丁 杨坤【更新时间】2022-08-23 07:21:40 
丁丽静、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民终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丽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太湖大道国际大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连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颖,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丽静因与被上诉人长兴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丽静于2020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9)浙0522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丽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丽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丁丽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程 烨
审判员 赵哨兵
审判员 周辰晨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敏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