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仙峰、丁小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57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磊钱萍金莹
【审理法官】徐磊钱萍金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陶仙峰
丁丁 杨坤【当事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陶仙峰
【当事人-个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陶仙峰
【代理律师/律所】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贾豪彬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贾豪彬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丽娟贾豪彬
【代理律所】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
【被告】陶仙峰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2:11:22
陶仙峰、丁小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57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小朋。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君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健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仙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豪彬,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因与被上诉人陶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于2021年12月23日以与被上诉人陶仙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小朋、郑君芳、丁丽萍、毛健康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钱萍
审判员金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雪梅
代书记员
方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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