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仓海等与何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6
【案件字号】(2021)京民辖终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福华曹玉乾张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仓海;何堃;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雪英;林雅尘
【当事人】杨仓海何堃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雪英林雅尘
【当事人-个人】杨仓海何堃郑雪英林雅尘
【当事人-公司】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刘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史孟超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刘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史孟超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婧刘盛史孟超
【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仓海
【被告】何堃;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雪英;林雅尘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据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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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2 01:44:00
杨仓海等与何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辖终1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仓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孟超,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保兴东路庄园豪都。
法定代表人:郑雪英。
原审被告:郑雪英。
原审被告:林雅尘。
丁丁 杨坤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仓海与被上诉人何堃、原审被告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闽庄园公司)、郑雪英、林雅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初6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堃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1.判令杨仓海偿还何堃本金5000万元、利息225万元;2.判令杨仓海偿还何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元月三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杨仓海向何堃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4.判令杨仓海赔偿何堃律师费65万元;5.判令海南闽庄园公司对以上四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郑雪英对以上四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林雅尘对以上四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杨仓海、海南闽庄园公司、郑雪英、林雅尘连带承担;9.诉讼费用由杨仓海、海南闽庄园公司、郑雪英、林雅尘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因借款方乙方杨仓海投资河北省永清县房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出借方甲方何堃与借款方乙方杨仓海、担保方丙方海南闽庄园公司以及其他保证担保
人郑雪英、林雅尘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规定:由甲方何堃向乙方杨仓海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八个月,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止,借款期间的利息以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收取2%的利息,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结清;逾期未如数还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整,利息仍以本金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一直到本金及利息实际偿还完毕为止。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偿还借款顺序先为利息后为本金。担保方丙方海南闽庄园公司和其他保证担保人郑雪英、林雅尘三方自愿为乙方杨仓海所借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相关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差旅费、鉴定费等)共同承担保证人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债权的全部实现后,担保责任中止。另外丙方海南闽庄园公司除与郑雪英、林雅尘三方共同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外,还在协议中承诺提供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庄园丽都三期D12栋房产(建筑面积222.53平方米,357套住宅)作为抵押,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2020年4月25日,各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将还款期限延期至2021年元月三日止,到期还清本金及利息。将还款利息自2020年3月4日起,调整为每月利率1.5%。2019年6月3日甲方何堃如约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杨仓海出借5000万元。乙方杨仓海按照协议支付了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的利息。但2020年10月3日后乙方杨仓海未再支付利息。至2021年元月三日
还款到期日乙方杨仓海未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所欠利息225万元。甲方何堃多次向乙方杨仓海、丙方海南闽庄园公司以及其他保证担保人郑雪英、林雅尘追索本金及利息,未果。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仓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一审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何堃依据其与杨仓海签署的《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根据《借款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上述级别管辖规定,并且杨仓海的经常居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杨仓海特此提出上述管辖异议,恳请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辩称 何堃在一审辩称:一、2021年4月底,何堃持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被告知500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借款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此约定因部分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此部分无效。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五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应由甲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当事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雪英等住所地均不在本市辖
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因此,当事人各方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不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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