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郭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1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 
【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某;郭茜茜;骆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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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某郭茜茜骆华丽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郭茜茜骆华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郭茜茜;骆华丽 
【本院观点】郭茜茜要求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供王某某本人出具的借条以及部分转款予以佐证,郭茜茜已完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茜茜要求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供王某某本人出具的借条以及部分转款予以佐证,郭茜茜已完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王某某辩称本案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且郭茜茜对款项支付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借条作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否认借条的情况下,一般应予以采信。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向他人出借借条,现在又否认收到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本院对王某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王某某上诉称本案系虚假诉讼,但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4:53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多次向郭茜茜借款,经双方结算,王某某向郭茜茜出具载明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王某某逾期未能偿还款项,郭茜茜诉请王某某偿还38000元,予以支持。王某某抗辩称系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资金往来系谈恋爱赠与行为的意见,明显不合常理,该院未予采纳。关于骆华丽责任承担问题,郭茜茜以案涉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骆华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郭茜茜提供的欠条上没有骆华丽的签名,骆华丽对涉案欠款不知情也不认可。郭茜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王某某、骆丽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该王某某、骆丽华共同意思表示,郭茜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郭茜茜要求骆华丽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郭茜茜诉请的借款利息9100元,郭茜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双方约定有利息,故对其利息主张不予全部支持,可从郭茜茜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王某某实际清偿之日。关于郭茜茜主张的误工费2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茜茜38000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郭茜茜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王某某负担375元,由郭茜茜负担13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郭茜茜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郭茜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郭茜茜在一审《起诉状》中写明:“2018年12月4日,债务人王某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8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也就是说,郭茜茜认可借的现金38000元,双方应当是借款纠纷,而不是欠款纠纷。既然当场借走的是“现金",本案就不存在郭茜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款项,更不存在双方结算后书写欠条的行为。一审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为“王某某多次向郭茜茜借款,郭茜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某某支付借款。经结算,王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郭茜茜出具欠条",并错误判决王某某承担本案的虚假债务,属于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本案欠条记载的借贷关系并没有实际发生。双方曾经是恋爱关系,因生活需要的转账次数非常琐碎、频繁,有几元的转账,也有几千元的转账。王某某曾经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给郭茜茜偿还信用卡、养卡、日常消费等各种费用。2018年8月份,郭茜茜提出分手,并与其现任丈夫确定了恋爱关系。在2018年12月4日,郭茜茜丈夫强行让王某某书写了该欠条,但借贷关系并没有实际发生,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二、一审的判决支持了郭茜茜的虚假诉讼。郭茜茜举证的所谓录音记录,其内容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综上所述,一审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本案系虚假诉讼。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刚、郭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民终13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梅,焦作市武陟县木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