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生、王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0 
【案件字号】(2022)湘06民终7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桂生;王文 
【当事人】徐桂生王文 
【当事人-个人】徐桂生王文 
【代理律师/律所】王成悦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成悦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成悦 
【代理律所】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桂生 
被告王文 
【本院观点】双方均认可本案发生时,双方系商业伙伴关系,徐桂生在岳阳收购黄砂后运往他处销售,王文则为徐桂生在岳阳联系黄砂出卖人,收取中介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本案发生时,双方系商业伙伴关系,徐桂生在岳阳收购黄砂后运往他处销售,王文则为徐桂生在岳阳联系黄砂出卖人,收取中介费。王文陈述,2011年6月17日,徐桂生收购黄砂但没钱,由王文代付155500元购砂款,徐桂生则向王文出具借条。徐桂生则辩称是想向王文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但王文并未支付出借款。由于双方均认可当时系商业伙伴关系,徐桂生向王文出具了借条,没有提交还款证据,借条现在王文手中,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徐桂生偿还155500元借款本息并无不当。徐桂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2.58元,由上诉人徐桂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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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曾为多年商业伙伴关系。2011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5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文人民币壹拾伍万五仟伍佰元整,徐桂生落款。2021年9月25日,原告通过聊天向被告催讨欠款155500元,被告称欠款均已偿还,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曾为多年商业伙伴。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155500元借条系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对于被告提出因时间久远,记不清是否收到原告给付的借款或是收到借款后业已还清的意见,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不能举证的部分,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借款标的为155500元,并非大额借款,原告能否提供转账凭证,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原、被告在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1555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6月17日至2021年9月25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向被告主张债权,视为债权已到期,被告未履行到期债权,应当向原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被告徐桂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借款15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5500元,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桂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文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文负担。事实与理由:徐桂生兄弟从事货船黄砂运输及买卖,王文兄弟为徐桂生兄弟联系黄砂出卖人,赚取中介费。2011年6月,徐桂生兄弟因缺乏买砂资金,向王文兄弟达成借款意向,并出具了借条,但王文后来反悔没有借款给徐桂生,导致2011年6月22日徐桂生之弟徐冬生从上海筹借145000元给徐桂生在岳阳买砂,徐桂生向王文兄弟王武索要借条未果,之后便忘记索要借条。王文在起诉状中称借款当日将出借款汇给了徐桂生,一审时又说是抵的砂款,应得出不利于王文的解释,王文应对借款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徐桂生手机号码自2009年10月使用至今,但王文直到2021年9月才提到借款的事,
因时间久远,徐桂生认为要么不欠王文款项,就算是欠了也已归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徐桂生、王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6民终7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桂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桂生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桂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文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文负担。事实与理由:徐桂生兄弟从事货船黄砂运输及买卖,王文兄弟为徐桂生兄弟联系黄砂出卖人,赚取中介费。2011年6月,徐桂生兄弟因缺乏买砂资金,向王文兄弟达成借款意向,并出具了借条,但王文后来反悔没有借款给徐桂生,导致2011年6月22日徐桂生之弟徐冬生从上海筹借145000元给徐桂生在岳阳买砂,徐桂生向王文兄弟王武索要借条未果,之后便忘记索要借条。王文在起诉状中称借款当日将出借款汇给了徐桂生,一审时又说是抵的砂款,应得出不利于王文的解释,王文应对借款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徐桂生手机号码自2009年10月使用至今,但王文直到2021年9月才提到借款的事,因时间久远,徐桂生认为要么不欠王文款项,就算是欠了也已归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