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不履行特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皖04行终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根刘瑞魏玲 
【审理法官】孙根刘瑞魏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伟 
【当事人】王伟 
【当事人-个人】王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伟 
本院观点】王伟本次起诉仍是基于其与物业人员胡永兰等人厮打后于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8月27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不予答复为由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王伟因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撕打后的两次报案材料公安机关不予答复行政诉请,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曾以(2020)皖0406行初20号行政案件立案审理了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是否受理并答复的诉讼请求,王伟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已被(2020)皖0406行初20号案件的诉求所包含,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据不足重复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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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伟本次起诉仍是基于其与物业人员胡永兰等人厮打后于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8月27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不予答复为由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王伟因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撕打后的两次报案材料公安机关不予答复行政诉请,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曾以(2020)皖0406行初20号行政案件立案审理了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是否受理并答复的诉讼请求,王伟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已被(2020)皖0406行初20号案件的诉求所包含,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3:19:00 
王伟不履行特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皖04行终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伟不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皖0406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一审起诉人王伟诉称,要求法院判决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对其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的报案予以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重复起诉。2020年6月。王伟以其在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27日向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报案,控告胡永兰、李志杰、朱临晓等人诬告陷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不出具文书为由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已依法裁定不予立案。2021年9月,王伟向本院提交诉状,要求判令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履行行政职责,对胡永兰等予以行政处罚,本院已以(2020)皖0406行初20号行政案件立案审理。王伟本
次起诉仍是基于其与物业人员胡永兰等人撕打后报案,不服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处理的事由。本院已立案审理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是否依法履行在处理王伟与胡永兰等人纠纷中的行政职责,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是否受理并答复的诉讼请求已被前诉案件所包含。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伟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伟上诉称,其不存在重复诉讼,其诉求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其报案始终不予以答复。原审法院认为该诉求被(2020)皖0406行初20号案件所包含,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20)皖0406行初20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对张永友、张祝梅、胡永兰行政拘留。而此次诉讼中其诉求为:希望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对王伟举报胡永兰、朱临晓等人作伪证和诬告的事情予以答复。两次诉讼事情不同,诉求不同,诉讼理由及依据法律条款也不同,不存在重复诉讼的情况。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其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伟本次起诉仍是基于其与物业人员胡永兰等人厮打后于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8月27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不予答复为
由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王伟因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撕打后的两次报案材料公安机关不予答复行政诉请,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曾以(2020)皖0406行初20号行政案件立案审理了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是否受理并答复的诉讼请求,王伟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已被(2020)皖0406行初20号案件的诉求所包含,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根
审判员 刘瑞
审判员 魏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雅茹
书记员杨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王喜微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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