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己坤、蔡鸿亮、逯淑春因与朝阳区靠谱西餐厅、马毓晗、张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0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宫平高心曾范军 
【审理法官】宫平高心曾范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朝阳区靠谱西餐厅;马毓晗;张馨 
【当事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朝阳区靠谱西餐厅马毓晗张馨 
【当事人-个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马毓晗张馨 
【当事人-公司】朝阳区靠谱西餐厅 
【代理律师/律所】李晶莹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邢文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杨紫薇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晶莹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邢文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杨紫薇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晶莹邢文贺杨紫薇 
【代理律所】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鸿亮;逯淑春 
【被告】朝阳区靠谱西餐厅;马毓晗;张馨 
本院观点】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为1484元,由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0:29:30 
蔡己坤、蔡鸿亮、逯淑春因与朝阳区靠谱西餐厅、马毓晗、张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30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鸿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淑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区靠谱西餐厅,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牡丹街某某。
     经营者:李崇,个体经营户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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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毓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薇,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区靠谱西餐厅、马毓晗、张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为1484元,由上诉人蔡某、蔡鸿亮、逯淑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宫 平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曾范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祺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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