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8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47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 
刘惜君是哪里人【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小军;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小军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小军 
【当事人-公司】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国淼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嵇润婕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陈宗稳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哈皓文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国淼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嵇润婕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陈宗稳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哈皓文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国淼嵇润婕陈宗稳哈皓文 
【代理律所】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小军 
【被告】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小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刘小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45:19 
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247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淼,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润婕,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稳,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皓文,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小军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万萃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军又于2022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小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刘小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吉利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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