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人林金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杨维峰、刘兆东、臧晓旺均一致指认是林金提起抢劫和杀人犯意,并参与采用暴力扼杀女被害人和勒死男被害人,林金及其辩护人称林没有参与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林金是抢劫犯意的提起者和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应认定为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林金于2000年12月1日因在上海抢劫赖晓琴被抓获后,只向上海市公安机关交代了该宗犯罪事实,后上海警方到林金原籍地浙江乐清公安机关核实林金情况时,由于乐清公安机关早已从深圳公安机关处得知林金为深圳抢劫杀人重大嫌疑犯,便将林金被上海警方抓获的消息通知深圳警方。深圳警方的专案组即赶到上海对林金进行审讯,林金才交代在深圳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林金的供述材料为证,故林金没有自首情节。林金被抓获后,虽也向上海警方交代参与在上海抢劫作案的还有杨维峰、刘兆东和臧晓旺。但林金交代同案人姓名属于其应该交代的犯罪事实,而其也没有提供同案人的落脚点,公安机关是经过清查行动和技术监控等手段抓获另三名同案人的,这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为证,林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另林金参与在浙江乐清抢劫被害人林晓峰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杨维峰、刘兆东证实是林开车将他们送到作案现场,并指使他们抢劫的供述为证,林本人也曾供述在案,应认定林也是本宗作案的共犯。因此,
即使是林首先交代本宗作案,也只属坦白交代,不属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故林金及其辩护人所提要求对林从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上诉人杨维峰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本案起为首、指挥作用的虽是林金,但杨维峰却是其中的积极参
与者。同案人林金、刘兆东指证其用电线勒死男被害人,其对此也作过供述,现称没有勒死男被害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杨维峰在致二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应是主犯,杨及其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杨坤弟弟对上诉人刘兆东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同上所述,本案四人虽以林金为首,但刘兆东也是抢劫作案的积极参与者,在其参与的三次抢劫作案中均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的暴力,还首先摔倒男被害人和持威胁一次,与其余同案人共同对女被害人实施掐脖子的暴力手段致其死亡,在杨维峰、林金用电线勒死男被害人时协助按住被害人双脚,在致二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也起主要作用,虽没有参与抛尸,但也与同案人共同分尸。以上事实有同案人的供述为证,应认定刘是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刘兆东在致死两被害人时都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依法应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