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01
【案件字号】(2022)吉01民终362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磊鑫梁芳姜成龙
【审理法官】张磊鑫梁芳姜成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2022)吉01民终362号民事调解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杨红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7.50元,由杨红江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00元(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77.00元,由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杨红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7.50元,由杨红江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00元(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77.00元,由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杨红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7.50元,返还杨红江1797.50元,由杨红江自行负担1797.50元”。
【更新时间】2022-09-24 15:21:43
杨红江、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杨坤弟弟(2022)吉01民终362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对上诉人杨红江因与上诉人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吉01民终36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2022)吉01民终362号民事调解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杨红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7.50元,由杨红江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00元(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77.00元,由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杨红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7.50元,由杨红江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00元(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77.00元,由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杨红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7.50元,返还杨红江1,797.50元,由杨红江自行负担1,797.50元”。
落款
审判长 张磊鑫
审判员 梁 芳
审判员 姜成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钥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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