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与乔桂鱼、曹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晋03民终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丽琴谷守乾郭严旻 
【审理法官】郝丽琴谷守乾郭严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军;乔桂鱼;曹金芳;曹金梅 
【当事人】张军乔桂鱼曹金芳曹金梅 
【当事人-个人】张军乔桂鱼曹金芳曹金梅 
【代理律师/律所】梁文彦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赵瑞芬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文彦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赵瑞芬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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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梁文彦赵瑞芬 
【代理律所】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军 
【被告】乔桂鱼;曹金芳;曹金梅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曹金芳个人对外借款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张军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军与曹金芳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约定内容仅约束张军与曹金芳二人,并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书证视听资料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庭前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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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17:48:19 
张军与乔桂鱼、曹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3民终87号
     上诉人:张军,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人,无业,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彦,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乔桂鱼,女,1965年6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无业,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锁鱼,女,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住阳泉市。系乔桂鱼妹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芬,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金芳,女,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个体,住阳泉市。
  原审被告:曹金梅,女,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阳煤集团退休职工,住阳泉市。
  上诉人张军因与被上诉人乔桂鱼、原审被告曹金芳、原审被告曹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军及其委托诉
讼代理人梁文彦,被上诉人乔桂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芬、乔锁鱼,原审被告曹金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曹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乔桂鱼对其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乔桂鱼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借款系曹金芳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属于一方擅自对外借款,且另一方未享受借款所产生利益,因此不符合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2.上诉人在录音中虽承认案涉借款的真实性,但该表述不等同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3.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4.对利息不认可,即便有利息一审计算也是错误的。
  乔桂鱼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1.案涉债务系张军与曹金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所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并且没有超出日常生活支出范畴。2.仅凭张军没有签字不能认定张军对借款不知情,一审提供的所有录音证据是对案涉借条的补充。3.被上诉人一审提供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与张军的谈话录音记录,具有对案涉借款事实存在并且真实的追溯性,足以证实上诉人对案涉借款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并且知情,表示愿意用自己的工程款归还。4.张军当庭补充的意见属于对双方利息约定认可的表述。5.张军所提供的案例不能应用于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