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龙文军、潘继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恩乾徐辉杨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龙文军;潘继清;薄卫明
【当事人】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龙文军潘继清薄卫明
【当事人-个人】龙文军潘继清薄卫明
【当事人-公司】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龙文军;潘继清;薄卫明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环境污染法定代理人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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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2 13:22:38
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龙文军、潘继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66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瞿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林,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者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继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峰,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曹云金老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薄卫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文军、潘继清、薄卫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海云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龙文军对海云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3月22日潘继清送给薄卫明的220个塑料桶并非全部来自于海云花公司,该批塑
料桶中其中仅有140个至150个来自海云花公司,一审认定所有220个塑料桶均来自海云花公司无事实依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耿克龙、潘继清在相关笔录中的陈述,耿克龙的陈述真实性更大,也不存在孙婷告知潘继清海云花公司出售的桶曾装过硫酸二甲脂;海云花公司提供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等证据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一审法院对于焦点问题的分析明显有违客观逻辑也有违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龙文军受损的包装桶来自于海云花公司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海云花公司未提供财务记录认定出事包装桶来源于海云花公司有违客观常理;一审法院以海云花公司要求潘继清少报包装桶数量认定2018年3月22日潘继清送给薄卫明的220个包装桶均来自于海云花公司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孙婷向潘继清陈述包装桶装过硫酸二甲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海云花公司出售包装桶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明显与事实不符。三、本案为环境侵权纠纷,一审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龙文军、薄卫明均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继清辩称,潘继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尤文军的伤害责任应由薄卫明及尤文军承担。
原告诉称 龙文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龙文军医疗费9581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122765.41元。2、鉴定费186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文军系薄卫明雇佣的废旧处理的工作人员,海云花公司系生产染料助剂的公司。2018年3月22日,潘继清将从海云花公司以40元每个购买的220个塑料桶运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薄卫明厂里,以60元每个的价格出售给薄卫明。2018年3月23日上午,龙文军和刘登凤在将塑料桶清洗和粉碎的过程中中毒,被送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后因下午龙文军和刘登凤病情加重被送往湖州市中心医院进行。在医院要求告知塑料桶所装物质后,薄卫明通过潘继清询问海云花公司工作人员时,海云花公司工作人员孙婷告知潘继清该批塑料桶中有三四十个桶装过硫酸二甲酯,后医院根据告知的情况对症施药,龙文军等人得以好转。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文军因本次中毒需要一人护理一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误工期为三个月。
以上事实,有龙文军申请法院调取的耿克龙、潘继清、薄卫明、龙文军、刘登凤等人的询问笔录,潘继清提供的与孙婷的通话录音,证人闫某,4的陈述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一、潘继清出售给薄卫明后造成龙文军中毒的塑料桶是否来自海云花公司?
龙文军主张潘继清销售给薄卫明厂里的废旧塑料桶系潘继清从海云花公司回收的,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事故发生后海云花公司员工耿克龙、薄卫明、潘继清的询问笔录,被告薄卫明和潘继清均陈述导致原告龙文军中毒的塑料桶系潘继清从海云花公司回收,且潘继清提供了其之前与海云花公司经办人孙婷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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