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桂萍与周文清、岳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1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蕾刘晓琴丁飞 
【审理法官】刘蕾刘晓琴丁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桂萍;周文清;岳健;岳晔飞;丁洁 
【当事人】卢桂萍周文清岳健岳晔飞丁洁 
【当事人-个人】卢桂萍周文清岳健岳晔飞丁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桂萍 
【被告】周文清;岳健;岳晔飞;丁洁 
【本院观点】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卢桂萍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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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卢桂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7-21 18:20:21 
卢桂萍与周文清、岳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13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桂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清。
     原审被告:岳健。
     原审被告:岳晔飞。
     原审被告:丁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桂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向上诉人卢桂萍送达了《上诉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9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卢桂萍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曹云金老婆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卢桂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恽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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