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与被上诉人曹亚凤、张碗兰、曹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曹云金老婆【案件字号】(2020)甘03民终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建红叶志卫李静
【审理法官】吴建红叶志卫李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曹亚凤;张碗兰;曹明光;金昌鼎力养殖有限公司;陆建党;倪立平
【当事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曹亚凤张碗兰曹明光金昌鼎力养殖有限公司陆建党倪立平
【当事人-个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曹亚凤张碗兰曹明光陆建党倪立平
【当事人-公司】金昌鼎力养殖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
【被告】曹亚凤;张碗兰;曹明光;金昌鼎力养殖有限公司;陆建党;倪立平
【本院观点】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7:01:58
上诉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与被上诉人曹亚凤、张碗兰、曹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民终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国。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全。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淑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亚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碗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明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鼎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陈金公路以东、北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吴青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立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因与被上诉人曹亚凤、曹明光、张碗兰、金昌鼎力养殖有限公司、陆建党、倪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保国、陈长全、牛淑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吴建红
审 判 员 叶志卫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琴
书 记 员 赵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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