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余、朱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1
【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48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金余;朱娟
【当事人】曹金余朱娟
【当事人-个人】曹金余朱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金余
【被告】朱娟
【本院观点】讼争款项由谁使用并不影响上诉人曹金余与被上诉人朱娟之间的借贷关系,上诉人曹金余在借条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字,表示其对该借贷关系的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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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讼争款项由谁使用并不影响上诉人曹金余与被上诉人朱娟之间的借贷关系,上诉人曹金余在借条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字,表示其对该借贷关系的认可。上诉人曹金余亦不否定被上诉人朱娟支付了该笔款项,故上诉人曹金余与被上诉人朱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在借款到期后,上诉人曹金余应当偿还。上诉人曹金余提出被上诉人朱娟与担保人李兴有故意串通之嫌,但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曹金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元,由曹金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1:40: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朱娟经李兴介绍认识了被告曹金余。2016年3月,被告曹金余因建房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朱娟借款50,000元。原告朱娟陈述,与被告曹金余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朱娟向被告曹金余出借50,000元,李兴作为借款的担保
人。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朱娟向被告曹金余现金支付了借款50,000元。2017年9月3日,原告朱娟、被告曹金余、担保人李兴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载明: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李兴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借款方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10%支付违约金。原告朱娟在庭审中陈述担保人李兴于2018年1月8日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之后,被告曹金余、担保人李兴未再偿还分文。原告朱娟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曹金余向原告朱娟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曹金余未按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朱娟主张被告曹金余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曹金余支付违约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3月1日起2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2020年8月19日之前所
产生的利息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2020年8月1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应当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故违约金的计算应分段进行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3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曹金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娟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债
务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曹金余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曹金余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朱娟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及上诉费由朱娟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是该案借款人借款人是第三人李兴。上诉人与李兴是朋友关系被上诉人朱娟与李兴也是非常好的朋友关系。2016年3月李兴到上诉人说朱娟借钱周转要上诉人作中间人。三人一同到银行朱娟取钱后都上了李兴的车李兴拿出写好的借条要我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字。朱娟将钱给了李兴上诉人并没有拿钱中途我到家就下车了他们俩还在车上。该5万元都是李兴拿了使用了。此后偿还朱娟的本息都是李兴付的上诉人并不清楚。朱娟并没有过上诉人也没有告诉上诉人李兴偿还本息的相关情况故该笔借款的收款人、使用人、实际借款人是李兴并非上诉人。二、朱娟与李兴有故意串通之嫌朱娟与李兴是非常好的朋友关系李兴利用与上诉人的朋友关系要上诉人在欠条上签字而朱娟将钱交给李兴使用朱娟与李兴双方故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朱娟辩称,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曹金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曹金余、朱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民终48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金余。
曹云金老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同进,岳阳楼区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金余因与被上诉人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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