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祥亮、曹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云金老婆【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皖18民终18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储全胜胡继泽魏牟莉 
【审理法官】储全胜胡继泽魏牟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祥亮;曹大金 
【当事人】蔡祥亮曹大金 
【当事人-个人】蔡祥亮曹大金 
【代理律师/律所】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颜冰凝许庆仁夏锴 
【代理律所】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祥亮 
【被告】曹大金 
【本院观点】经一、二审查明事实,双方对案涉借条所涉63000元系蔡祥亮为曹大金装修后由曹大金出具的尚欠装修款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一、二审查明事实,双方对案涉借条所涉63000元系蔡祥亮为曹大金装修后由曹大金出具的尚欠装修款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双方分歧在于,蔡祥亮以曹大金出具借条为由主张还款;曹大金认为基础事实为装修且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蔡祥亮需另行提
起装修合同之诉主张。对此,因双方对此前装修欠款均认可,曹大金出具借条应视为其对装修欠款所做的认可和结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此前是装修欠款的事实不能改变结算后欠付款项应给付的事实。至于蔡祥亮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承担相关责任,曹大金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而不可在已结算认可欠付款项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抵扣抗辩不予还款。蔡祥亮以曹大金出具的63000元借条提起诉讼,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且蔡祥亮自认曹大金已还款1000元,故蔡祥亮主张曹大金还款62000元并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认为蔡祥亮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并采信曹大金的解释说明,不予认定书证借条及双方结算事实,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    二、曹大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蔡祥亮借款62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0元,保全费用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均由曹大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40: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祥亮、曹大金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25日曹大金向蔡祥亮出具63000元借条一份。2020年7月15日,蔡祥亮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本人均未到庭;蔡祥亮方坚持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印证。曹大金方认为系蔡祥亮为曹大金等人开设酒吧装修费用纠纷,并认为不需支付。庭审后,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蔡祥亮诉请为民间借贷,但其提交证据系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曹大金对该债权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借贷事实,且解释说明符合情理。故,依法不能确认借贷事实支持诉请。对于蔡祥亮的债权,蔡祥亮可以与曹大金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或者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蔡祥亮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0元,保全费用640元,合计1320元,由蔡祥亮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祥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涉63000元是2009年蔡祥亮承接曹大金在泗县的装修工程后曹大金欠付的款项,2010年6月25日其到曹大金,曹大金出具了案涉借条。蔡祥亮一审中除提交借条外还提交了向曹大金催款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曹大金应归还案涉款项。 
蔡祥亮、曹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8民终18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祥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大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祥亮因与被上诉人曹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祥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涉63000元是2009年蔡祥亮承接曹大金在泗县的装修工程后曹大金欠付的款项,2010年6月25日其到曹大金,曹大金出具了案涉借条。蔡祥亮一审中除提交借条外还提交了向曹大金催款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曹大金应归还案涉款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曹大金辩称,认可案涉借条系由装修欠款产生,但事实是:2010年上
半年,曹大金及其他合伙人在泗县开酒吧需要重新装修,由蔡祥亮装修,案涉借条款项系曹大金出具的尚欠的装修款。2010年7月,蔡祥亮装修的门头灯损坏,曹大金联系蔡祥亮前来修理并进行结算,但蔡祥亮置之不理。后曹大金联系了案外人进行了修理,花费了8万余元。故案涉款项是装修款,案涉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蔡祥亮应以装修尾款起诉,并结合装修质量问题解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蔡祥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曹大金立即偿还借款62000元整及利息(扣除已支付10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62000元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曹大金清偿借款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祥亮、曹大金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25日曹大金向蔡祥亮出具63000元借条一份。2020年7月15日,蔡祥亮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本人均未到庭;蔡祥亮方坚持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印证。曹大金方认为系蔡祥亮为曹大金等人开设酒吧装修费用纠纷,并认为不需支付。庭审后,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