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兵,车金林与曹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红莉王珂宋亮 
【审理法官】杜红莉王珂宋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车金林;常建兵;曹国营 
【当事人】车金林常建兵曹国营 
【当事人-个人】车金林常建兵曹国营 
【代理律师/律所】纪超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卞泽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闫亚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纪超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卞泽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闫亚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纪超卞泽青闫亚亚 
【代理律所】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车金林;常建兵 
【被告】曹国营 
曹云金老婆【本院观点】曹国营依据2017年9月1日《协议书》向车金林、常建兵主张权利,车金林、常建兵称三人系合作关系,并非借款关系,但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曹国营退出经营,投入资金作为借贷资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计息,故原审认定合作关系自2017年9月1日起转化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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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国营依据2017年9月1日《协议书》向车金林、常建兵主张权利,车金林、常建兵称三人系合作关系,并非借款关系,但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曹国营退出经营,投入资金作为借贷资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计息,故原审认定合作关系自2017年9月1日起转化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妥。至于车金林、常建兵辩称该协议附条件,须在总体收支平衡后方可退还,而该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还款条件并为成就。因曹国营自2017年9月1
日起已退出该店经营,店铺盈亏与其无关,附加条件只是对还款期限所做的宽限,并不能因此否定该笔债权,故,车金林、常建兵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车金林、常建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3:09 
常建兵,车金林与曹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12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金林。
     委托代理人纪超,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建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国营。
     委托代理人卞泽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亚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车金林、常建兵因与被上诉人曹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曹国营、车金林、常建兵三人协商设立渭南市居然之家海尔厨卫店共同经营。每人投资10万元,平均分红。此后,三人以车金林之妻付蓉注册经营的“大荔县海尔家店经销部"的名义,在渭南市开门经营。后因出现矛盾,曹国营、车金林、常建兵三人在2017年9月1日协商后,对有关三人创设的“渭南居然之家海尔厨卫店"及其他公司的相关事宜形成协议书。其中对有关“渭南居然之家海尔厨卫店"约定:“1、曹国营自愿于2017年9月1日不再参与此店相关经营决策;2、曹国营投入之资金148500元作为
此店借贷资金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即时银行贷款利率核算利息,并按照年度付息;3、根据本店经营收支及后期合资公司经营状况,当总体账务收支平衡,曹国营可主张开始退还本金,具体退还方式由双方协调确定"。此后,车金林、常建兵交替经营,至2018年5月,常建兵退出经营。车金林继续经营至2019年3-4月份,该店因不再经营而倒闭。因车金林、常建兵未按约定向曹国营支付借款而酿成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曹国营、车金林、常建兵三人在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在该合同显示双方对曹国营退出合伙及将合伙期间的投资款项转化为车金林、常建兵的借款并附偿还条件的事实并无异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基于合伙关系的终结而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曹国营要求车金林、常建兵偿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虽然双方约定“当总体账务收支平衡,曹国营可主张开始退还本金",但车金林、常建兵并未提交其经营期间总体账务收支不平衡的证据,且双方设定的“渭南居然之家海尔厨卫店"并未登记注册,经营期间及歇业后,车金林、常建兵亦未进行清算,故车金林、常建兵以店面倒闭,没有资金可供偿还,要求在认定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应该以店面承担还款之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车金林、常建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曹国营返还借款148500元,并以14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7元,曹国营已预交,现由车金林、常建兵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曹国营。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车金林、常建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与曹国营之间是合伙关系,应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如后期出现个人原因不能同步注资,当期注资节点前按照三方平均分红即时核算。"即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该店自成立之初一直亏损,且曹国营的出资也全部用于经营。对此曹国营是清楚的,曹国营也不属于退伙,且共享收益不担风险是不合适的。2.即使是借款,曹国营方可向店里主张,而并非车金林和常建兵二人。3.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因店面亏损已关闭。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曹国营的全部诉请,并由曹国营承担一、二审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