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丝思、罗笑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53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叶嘉璘 
【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叶嘉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丝思;罗笑颜;骆启成;骆志辉 
【当事人】李丝思罗笑颜骆启成骆志辉 
【当事人-个人】李丝思罗笑颜骆启成骆志辉 
【代理律师/律所】黄熳婷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文桃丽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陈鉴豪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熳婷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文桃丽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陈鉴豪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熳婷文桃丽陈鉴豪  罗云熙真妻子照片老婆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丝思;骆志辉 
【被告】罗笑颜;骆启成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骆志辉、李丝思因购买保利心语花园一区负一层2247、2249、2251三个车位向李丝思的父亲李永光借款80万元,且骆志辉、李丝思向李永光归还的82万元均来源于出售704房的款项。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骆志辉、李丝思因购买保利心语花园一区负一层2247、2249、2251三个车位向李丝思的父亲李永光借款80万元,且骆志辉、李丝思向李永光归还的82万元均来源于出售704房的款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归还李永光的30万元是否来源于骆志辉、李丝思向罗笑颜、骆启成的借款。各方当事人均确认704房登记于罗笑颜、骆启成的名下,李丝思主张该房屋由罗笑颜与骆启成代持、实际产权人为骆志辉、李丝思,以及罗笑颜、骆启成均无经济实力购置该房屋,但均无对此举证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
不利后果。罗笑颜主张向骆志辉借款30万元,提交了2017年6月28日的《借条》,2017年6月30日骆志辉向李永光转账的银行流水明细,2017年6月21日出售704房的定金支付银行流水,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罗笑颜出借给骆志辉的款项30万元用于归还李永光,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罗笑颜向骆志辉出借案涉借款3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李丝思主张案涉借款存在虚假诉讼,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佐证,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骆志辉、李丝思均认同该30万元用于归还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保利心语花园一区负一层2247、2249、2251三个车位,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该3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此外,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一审法院已将全案卷宗移送二审法院,李丝思亦未主张一审卷宗中存在遗漏证据材料,二审法院是否调取一审庭审录音录像不影响本案的裁判,李丝思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录音录像缺乏合理事由,对该申请本院不予接纳。另,李丝思主张另三件借贷案件或离婚案件中存在相关事实可能影响到本案的裁判,但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李丝思要求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丝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李丝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33: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本案中,罗笑颜、骆启成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骆志辉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骆志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4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条;4.原车位拥有人曾韦民出具的收据;5.佛山保利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骆启成签订的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2号保利心语花园一区负一层2247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6.购买2247车位的增值税发票(价款金额为138000元);7.2247车位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3261某某】;8.佛山保利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骆启成签订的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2号保利心语花园一区负一层2249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9.购买2249车位的增值税发票(价款金额为123000元);10.2249车位的《房地产权证》【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3261某某】;11.佛山保利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骆启成签订的关于佛山市南
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2号保利心语花园一区负一层2251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12.购买2251车位的增值税发票(价款金额为113000元);13.2251车位的房地产权证【房地房地产权证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3261某某14.骆志辉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时间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15.骆启成、罗笑颜与买受人苏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编号NO.000062);16.骆志辉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17.苏丹、李立中出具的书面证词、苏丹、李立中的结婚证、李立中的身份证复印件;18.2017年6月28日出具的《借条》(原件);19.骆志辉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20.李丝思短信截图打印件;21.骆志辉与李丝思的结婚证。上述证据1-4反映的内容为:骆志辉以40万元价款购买曾韦民位于广州市滨江东路69-73号海珠半岛花园负一层A154的车位,并与开发商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该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书》。证据5-13反映的内容为:骆启成于2016年12月30日向佛山保利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138000元、123000元及113000元(合共374000元)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2号保利心语花园一区负一层2247、2249、2251三个车位,并办理了相关房产登记。证据14显示的内容为:骆志辉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在2016年12月29日收
到李某思的40万元转款,并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交易转出128000元、113000元、103000元及4665元,并于同日通过ATM机取现四次,金额均为5000元,合计为20000元。证据15-17反映的内容为:苏丹于2017年6月21日以445万元价格向罗笑颜、骆启成购买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155号13座704房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通过其配偶李立中的银行账户向骆志辉转款30万元。对于上述情况,苏丹、李立中于2019年7月1日出具《书面证词》予以说明。证据18显示的内容为:罗笑颜与骆志辉于2017年6月28日签署一份《借条》,其载明:本人骆志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母亲罗笑颜借款叁拾万元人民币,用于还款岳父李永光,特此证明。证据19-21反映的内容为:李丝思与骆志辉于2008年1月28日缔结婚姻关系。李丝思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短信提供李永光的工商银行账户,骆志辉通过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30日向李永光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    在15707号案中,罗笑颜、骆启成提供的证据只有19项,其中证据1-14、18-19与本案的证据1-14、20-21均一致且反映的内容也一致,而在15707号案中证据15-17与本案的证据15-17则不一致。在15707号案中的证据15为骆启成所缴纳的契税,证据16为2017年8月9日出具的《借条》(原件),证据17为罗笑颜名下的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上述证据15显示的内容:骆启成于2017年2月20日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2号保利心语花园一区
负一层2247、2249、2251三个车位分别缴纳税费4011.86元、3575.79元及3285.07元。证据16显示的内容为:罗笑颜与骆志辉于2017年8月9日签署一份《借条》,其载明:本人骆志辉因需向岳父李永光还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正(¥520000)特向母亲罗笑颜借款伍拾贰万元正(¥520000),特此证明。证据17反映的内容为:罗笑颜于2017年8月9日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向李永光转款520000元且在汇款用途上备注“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罗笑颜、骆启成与骆志辉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罗笑颜、骆启成诉称骆志辉拖欠借款未归还,并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骆志辉确认其向李永光借款80万元购买涉案车位后再向罗笑颜分别借款30万元与52万元用以清偿其对李永光的债务,李丝思虽否认向罗笑颜借款事实但对其与骆志辉向李永光借款购买车位的事实不持有异议,再结合骆志辉转款30万元与罗笑颜转款52万元给李永光(备注还款)的过程以及涉案车位购买经过等事实,可认定罗笑颜、骆启成与骆志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即骆志辉向罗笑颜借款82万元用于归还李丝思、骆志辉拖欠李永光的借款。    在本案中,涉案《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罗笑颜与骆志辉在涉案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罗笑颜是可以随时要求骆志辉归还所借款项,现罗笑颜提起诉讼要求骆志辉还款,这可视为已向骆志辉发出催告,而骆志辉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此,罗笑颜要求骆志辉偿还借款30万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罗笑颜、骆启成主张的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基于骆志辉未能清偿欠款的违约行为,罗笑颜、骆启成可向其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此,罗笑颜、骆启成主张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且其主张利率标准也未超过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