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结日期】2020.01.14
【案件字号】(2020)新40民辖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春晓阿娜尔崔佳
【审理法官】张春晓阿娜尔崔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宗远;王军;卢艺娜
【当事人】李宗远王军卢艺娜
【当事人-个人】李宗远王军卢艺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宗远
【被告】王军;卢艺娜
【本院观点】本案系王军依据借条起诉李宗远、卢艺娜要求偿还借款,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卢艺娜的住所地在伊宁市行政辖区,故伊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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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3 21:44:45
李宗远与王军卢艺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远,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聂远离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艺娜,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上诉人李宗远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卢艺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5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宗远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其所在公司营业地及住所地均在博乐市,租赁合同所涉不动产亦在博乐市,本案应由博乐市人民法院关系,请求将本案移送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王军依据借条起诉李宗远、卢艺娜要求偿还借款,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卢艺娜的住所地在伊宁市行政辖区,故伊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春晓
审判员 阿娜尔
审判员 崔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书记员 赖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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