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0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梁明刘晓希
【审理法官】邵明福梁明刘晓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裴丽娜
【当事人】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裴丽娜
【当事人-个人】裴丽娜
【当事人-公司】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乐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韩菁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李佳欣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乐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韩菁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李佳欣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晓乐韩菁李佳欣
【代理律所】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裴丽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裴涩琪整容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为偿还车贷向其借款96.2万元,款项的支付方式是由按月向被上诉人的账户内转款。被上诉人称96.2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其前夫池春罡偿还的车贷,池春罡将该车辆送给被上诉人做礼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借款合意。因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出具借款凭证,也未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谈话录音、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实被上诉人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再结合被上诉人的车辆首付确为池春罡支付,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池春罡的母亲,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仅凭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0元,由上诉人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02:42
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50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今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乐,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菁,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欣,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凯撒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撒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裴丽娜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6.2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裴丽娜承担。事实和理由:裴丽娜在凯撒公司任行政部门经理。2016年,裴丽娜因购买路虎揽胜车辆的资金不足,从凯撒公司借款用以支付购车款。2016年至2019年期间,凯撒公司共计出借给裴丽娜96.2万元。2019年,裴丽娜提出辞职,所借款项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凯撒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裴丽娜原审辩称,与凯撒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从未签订过借款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文件,凯撒公司也未提供过借款,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事实是凯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今顺是池春罡的母亲,池春罡与裴丽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1年2月至2018年10月,2016年池春罡购买路虎揽胜车作为送给裴丽娜的礼物,该车辆的首付款、按揭款及过户手续均由池春罡办理,每月按揭款3.7万元由池春罡指示其手下的工作人员张琦转入裴丽娜名下的还款账户,虽然裴丽娜与池春罡在2018年10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池春罡为了挽回婚姻,继续让张琦转款至2019年3月,池春罡停止还款后,后续按揭款由裴丽娜自行补卡后还清。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追加池春罡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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